應對“新冠”肺炎,哪些商業保險可以賠付?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範圍,其嚴重危害著個人和家庭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財政部、國家衛健委緊急發文通知,確診患者的診療費用除醫保可報銷外,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

那麼,若此前有購買商業保險的患者,還能申請保險公司賠付嗎?具體要根據不同的保險類型和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並結合時下保險公司的新出政策進行分析:

醫療險:本次“新冠”肺炎的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政府財政予以補助。但治療中可能使用到的進口藥(比如消炎藥、免疫球蛋白)、進口器械則不在政府報銷範圍內。對此,要看所購買的醫療險是否有明確承保進口藥和進口器械(一般限於住院項目),若有明確將該部分費用列入保險責任範圍,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一般而言,醫療險賠付時還需扣除免賠額,但據瞭解,目前有多家保險公司取消了免賠額和定點醫院的限制,並承諾只要確定費用金額,將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主動預付。具體可關注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公告。

重大疾病險:因本次“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殘疾的,重疾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申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新冠”肺炎導致的相應症狀(比如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肺炎造成深度昏迷或中度昏迷等)在所購買的保險合同中有被明確列明為理賠事項的,也可據此申領相應的保險金。

此外,一些保險公司還就部分重疾險產品提供了“新冠”肺炎擴展保障,即一旦確診為“新冠”肺炎,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一定數額的一次性保險金,若其後身故或殘疾,仍可申領以上所述的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具體可關注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公告。

意外險:意外險僅針對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進行賠付。故本次“新冠”肺炎所導致的人身損害本不屬於個人或團體意外險的承保範圍。

但是,目前市面上有多家保險公司推出新產品,為客戶免費擴展或客戶自主選擇付費擴展意外險的承保範圍至“新冠”肺炎,即確診為“新冠”肺炎的,保險公司將向被保險人給付一定數額的治療津貼;若因感染“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也可申領意外險項下的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具體可關注保險公司發佈的公告。

僱主責任險:僱主責任險指的是企業因其僱員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此外的其他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故不屬於醫護及相關崗位的職工若感染“新冠”肺炎,無權以工傷為由要求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目前市面上有多家保險公司在原有僱主責任險保障責任基礎上,有條件地(主要限制企業規模為中小微企業)免費擴展了“新冠”肺炎的保險責任,即不論是否構成工傷,企業員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殘疾的,其家屬或本人也可通過企業向保險公司申領僱主責任險項下的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具體可關注保險公司發佈的公告。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除了醫療險之外,重大疾病險、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項下的一次性保險金、殘疾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都可疊加理賠。

結語:

應對“新冠”肺炎,哪些商業保險可以賠付?

保險保護概念

平時個人、家庭和企業可適當購買一些商業保險,讓自己、家人和企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更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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