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能否一併主張?


問題: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如果違約要支付違約金或者承擔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的,能否一併主張?

筆者此前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月利率2%,同時由約定了訴訟費用由違約方承擔。被告在借款到期後,未能按約定還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並承擔律師費用500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訴訟請求利息及律師費總和超過了年利率24%,因此駁回原告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適用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借貸中約定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但其總和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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