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應予以徵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542號

最高法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與被徵收房屋所佔國有土地一併予以徵收補償。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房屋被徵收人田普生合法擁有的院落是否應當納入評估範圍予以補償,以及是否已經依法給予補償。根據201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田普生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無論其為國有劃撥土地抑或國有出讓土地,都應當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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