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財會〔2019〕2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促進事業單位加強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單位內部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夯實績效管理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我部制定了《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現予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財政部

2019年12月17日


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成本核算對象

第三章 成本項目和範圍

第四章 成本歸集和分配

第五章 附 則

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事業單位加強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單位內部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夯實績效管理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且開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成本,是指單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對象所發生的資源耗費,包括人力資源耗費,房屋及建築物、設備、材料、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耗費,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耗費,以及其他耗費。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成本核算,是指單位對實現其職能目標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分配,計算確定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總成本、單位成本等,並向有關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動。

第五條 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應當滿足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單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成本控制。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完整、準確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揭示成本發生和形成過程,以便對影響成本的各種因素、條件施加影響或管控,將實際成本控制在預期目標內。

(二)公共服務或產品定價。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準確核算公共服務或產品的成本,以便為政府定價機構、有關單位制定相關價格或收費標準提供依據和參考。

(三)績效評價。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設置與成本相關的績效指標並加以準確核算,以便衡量單位整體和內部組織部門運行效率、核心業務實施效果、政策和項目資金使用效果。

第六條 單位應當以權責發生制財務會計數據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財務會計有關明細科目設置和輔助核算應當滿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成本費用相關原始記錄,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和完善成本數據的收集、記錄、傳遞、彙總和整理等基礎工作,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數據基礎。

第八條 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單位選擇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應當與滿足成本信息需求相關,有助於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據成本信息作出評價或決策。

(二)可靠性原則。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成本核算,保證成本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三)適應性原則。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應當與單位行業特點、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適應。

(四)及時性原則。單位應當及時收集、傳遞、處理、報告成本信息,便於信息使用者及時作出評價或決策。

(五)可比性原則。同一單位不同期間、相同行業不同單位,對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所採用的方法和依據等應當保持一致,確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則。單位選擇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應當區分重要程度,對於重要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應當力求成本信息的精確,對於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可以適當簡化核算。

第九條 單位可以根據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對象等確定成本核算週期,並按照成本核算週期等編製成本報告,全面反映單位成本核算情況。

第二章 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其職能目標、所處行業特點,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一條 單位可以多維度、多層次地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二條 單位按照維度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主要包括:

(一)按業務活動類型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二)按政策、項目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務或產品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三條 單位按照層次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主要包括:

(一)以單位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二)按內部組織部門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三)按業務團隊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四條 單位為滿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以業務活動類型、項目、內部組織部門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為滿足公共服務或產品定價需求,可以以公共服務或產品作為成本核算對象;為滿足內部績效評價需求,可以以項目、內部組織部門、業務團隊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為滿足外部績效評價需求,可以以政策和項目、單位整體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第三章 成本項目和範圍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設置成本項目,並對每個成本核算對象按照其成本項目進行數據歸集。

成本項目是指將歸集到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標準劃分的反映成本構成的具體項目。

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經濟用途、成本要素等設置成本項目。

第十六條 單位成本項目的設置,應當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加工物品”“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的明細科目保持協調。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成本項目下設置進一步的明細項目或進行輔助核算。

第十七條 不屬於成本核算對象的耗費,不計入該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成本核算對象為業務活動類型的,與單位開展業務活動耗費無關的費用,如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等,一般不計入成本。

成本核算對象為單位整體的,單位負有管理維護職責但並非為滿足其自身開展業務活動需要所控制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如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費、保障性住房折舊費等,一般不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 為滿足公共服務或產品定價需求開展的成本核算,應當在對相關成本進行完整核算的基礎上,按規定對成本範圍予以調整,如按規定調減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有財政資金補償的費用等。

第四章 成本歸集和分配

第十九條 單位一般通過“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據此計算確定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當成本核算對象為自制或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品、建設工程項目、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分別通過“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並結轉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對具體的成本核算對象分別選擇完全成本法或製造成本法進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將單位所發生的全部耗費按照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方法。成本核算對象為單位整體、主要業務活動的,可以採用完全成本法。

製造成本法,是指只將與產品製造或業務活動有聯繫的費用計入成本核算對象,不將單位管理費用等向成本核算對象分配的方法。成本核算對象為公共服務或產品、項目、內部組織部門、業務團隊的,可以採用製造成本法。

第二十一條 單位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費用,應當按照所對應的成本項目類別,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

間接費用是指不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標準或方法分配計入各個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特點,按照資源耗費方式確定合理的間接費用分配標準或方法。

間接費用分配標準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關係和受益原則,將資源耗費根據資源耗費動因分項目追溯或分配至相關的成本核算對象,如根據工作量佔比、耗用資源佔比、收入佔比等。

同一成本核算對象的間接費用分配標準或方法一旦確定,各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其職能目標確定主要的專業業務活動,作為基本的成本歸集和分配的對象。

第二十四條 單位內直接開展專業業務活動的業務部門所發生的業務活動費用,如直接開展專業業務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領用的庫存物品成本、業務部門所使用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等,應當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歸集、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五條 單位內為業務部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輔助部門所發生的業務活動費用,應當採用合理的標準或方法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輔助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的服務、產品成本,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務、產品的成本較少的,可以不進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本級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單位管理費用,如單位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資產折舊(攤銷)等費用,以及由單位統一負擔的費用,可以根據成本信息需求,採用合理的標準或方法分配計入相關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七條 成本核算對象為公共服務或產品的,可以合理選擇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進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行業事業單位(如醫院、高等學校、科學事業單位)的成本核算具體指引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參照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非行政事業單位主體開展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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