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機構的三個特性:全額撥款、非參公、事業單位

1、行政執法類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行政類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保留行政類職能。同時,也明確了,行政執法類職能和機構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其原因,與行政編制同樣在嚴控總量,有極大的關聯。行政編制改革,要求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保留在2012年底數之內,不得增加。全國內行政編制只有700多萬,而行政執法人員有200多萬,一次增加三分之一的行政編制,不符合國家精簡機構和編制、控編減編政策。而且在行政執法機構中,參公人員、事業人員、工勤人員、臨時人員,成分複雜,怎麼樣進行區分、劃分,哪些人可以使用行政編制,哪些人使用事業編制,都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

行政執法類機構的三個特性:全額撥款、非參公、事業單位

2、行政執法類是全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按照財政撥款形式,分為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要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全額供給(鄉鎮衛生院除外)。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自主經營。事業單位將以公益服務職能為主,以全額財政撥款為主。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是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經費、人員工資福利等全由財政供給。至於其職權範圍內產生的罰沒收入等,實行專戶專存,無自己截留使用的權力,更算不得生產經營收入。

行政執法類機構的三個特性:全額撥款、非參公、事業單位

3、行政執法類不再是參公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改革,行政類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承擔後,事業單位沒有了參公的依據,將全面取消參公屬性,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不例外。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暫時保留身份與待遇,等待職稱、級別等對接政策出臺。參公人員中,省考、群團、軍轉、選調生等六類人員,可以在公務員或者黨群參公人員崗位之間自由轉任。政策如此,實際情況是,公務員或者黨群參公崗位、行政編制、領導職位空缺,才是轉任的前提,崗位、編制、職位如此緊缺,機構整合後更緊張,自由轉任,也只能是政策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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