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机构的三个特性: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执法类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保留行政类职能。同时,也明确了,行政执法类职能和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其原因,与行政编制同样在严控总量,有极大的关联。行政编制改革,要求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保留在2012年底数之内,不得增加。全国内行政编制只有700多万,而行政执法人员有200多万,一次增加三分之一的行政编制,不符合国家精简机构和编制、控编减编政策。而且在行政执法机构中,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临时人员,成分复杂,怎么样进行区分、划分,哪些人可以使用行政编制,哪些人使用事业编制,都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行政执法类机构的三个特性: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

2、行政执法类是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按照财政拨款形式,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要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全额供给(乡镇卫生院除外)。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主经营。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以全额财政拨款为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全由财政供给。至于其职权范围内产生的罚没收入等,实行专户专存,无自己截留使用的权力,更算不得生产经营收入。

行政执法类机构的三个特性: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

3、行政执法类不再是参公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后,事业单位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将全面取消参公属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职称、级别等对接政策出台。参公人员中,省考、群团、军转、选调生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或者党群参公人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政策如此,实际情况是,公务员或者党群参公岗位、行政编制、领导职位空缺,才是转任的前提,岗位、编制、职位如此紧缺,机构整合后更紧张,自由转任,也只能是政策规定而已。

行政执法类机构的三个特性: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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