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股權篇

40、在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如何處理合同的履行以規避各自的風險?

答: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應首先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雙方可以首先考慮能否與相對方通過協商的形式,通過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來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若無法協商,作為股權轉讓方,應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確認自身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股權轉讓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股權轉讓相關義務的,建議股權轉讓方及時向客戶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按時全面履行的情況進行告知,並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相關規定執行合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等文件作為憑證。如果本次疫情影響,股權轉讓方已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建議股權轉讓方及時向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寫明,並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若無法協商,作為股權受讓方,也應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如若經與股權轉讓方協商溝通,因對方受到此次疫情影響已經無法滿足自身需求或因本次疫情影響股權受讓方無法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導致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建議股權受讓方及時向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寫明,並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41、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能否構成股權轉讓義務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根據前文所述,本次疫情應該構成不可抗力,疫情發生後,政府相關部門採取了延遲春節假期、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導致股權轉讓方無法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業務,客觀上導致股權轉讓進度受影響,但是該延期不可歸則於股權轉讓方,因此,股權轉讓方可以就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期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2、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導致的股權轉讓進度延誤期間的財產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答:這取決於《股權轉讓合同》中是否有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期履行產生的損失承擔主體進行約定,如果有相應的約定,按照約定承擔。如果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未進行上述具體約定,建議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各自損失的承擔方式。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3、股權轉讓關係中,雙方意圖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相關違約責任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本次疫情突如其來,任何人都無法事先預見,並且疫情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滿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才屬於不可抗力。

其次,疫情的發生出現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且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

再次,疫情爆發後,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各方應協商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各方帶來的損失。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後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最後,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的15日內向對方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相應證據。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4、本次疫情期間,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處理?

答:因本次疫情,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處理。

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5、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的,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的,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答:訴訟時效的中止,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無法及時行使權利,法律允許訴訟時效從阻礙事由發生之日停止計算,而在阻礙事由消滅後再繼續計算,其法律後果並非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而是暫時的中止計算。本次冠狀病毒疫情中,如果當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離的人員,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且本次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的,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再計六個月。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6、疫情防控期內,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正在通過訴訟解決,上訴期滿怎麼辦?

答:上訴期屆滿時間在春節延長假期內的,可順延至假期結束第一個工作日。春節假期結束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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