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將加快推進這幾項重點立法!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

央行網站19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召開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加快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重點立法,以高質量立法推動、保障高質量發展。


央行將加快推進這幾項重點立法!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

央行將加快推進這幾項重點立法!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


多位專家認為,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改革、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推進,確實需要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


央行將加快推進這幾項重點立法!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


已有多地頒佈地方金融監管條例


事實上,為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當前已經有天津、四川等多地頒佈了地方金融監管條例。


比如,《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 已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的具體範圍。將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家授權天津市監督管理的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組織納入監管範圍,並對其行為規範、風險防控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則賦予了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相應監管手段,對地方金融組織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將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通過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等方式進行處罰。


此外,中證君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上獲悉,為做好《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項論證相關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日前召開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立項論證專題座談會。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主任委員、財經辦主任張伯旭表示,開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要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的原則,落實國家金融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明晰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權限,切實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地方立法過程中要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立足首都金融業發展及風險防控實際,建立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分層分類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規範“7+4”類金融機構的從業行為,推動實現機構監管與行為監管全覆蓋,引導金融機構依法規範從事金融活動,為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賦予必要的法律依據。


建立全國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雖然有一些地方已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通過地方金融立法明確相應的責任,有助於推動地方金融監管,但目前仍然缺乏一部全國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各地分別立法會存在標準不一、尺度不一的問題,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和准入標準不一會導致所謂的“窪地效應”。


董希淼表示:“金融監管主要是中央事權,通過全國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理順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方面的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金融委辦公室稱,將在各省(區、市)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


央行將加快推進這幾項重點立法!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


存款保險條例有待完善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是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製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央行穩定局局長王景武此前表示,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尚未充分發揮,《條例》作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重要法規,在處置觸發機制、處置權力、處置方式、處置工具、基金使用和後備融資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完善,以充分發揮存款保險處置平臺的重要作用。


王景武稱,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穩妥有序處置金融風險,建議近期儘快修訂《條例》,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確立存款保險處置當局的法律地位,做實存款保險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功能,促進形成“非糾正即接管”的處置觸發機制,完善市場化處置方式和工具,推動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此外,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此前認為,現有風險處置機制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有必要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職責分工,制定客觀可行的處置標準,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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