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再見,貨基大額T+0贖回—貨幣基金互聯網銷售和贖回的指導意見簡評

「金融监管」再见,货基大额T+0赎回—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简评

6月1日,人民銀行與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在互聯網銷售和贖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10號)。

《指導意見》限制單個投資者單一渠道單隻貨幣基金單日“T+0贖回提現業務”金額上限為1萬元,並對該要求設置1個月過渡期。考慮到《資管新規》要求各類資管產品平等待遇,類貨基產品T+0贖回恐也將會受到相同限制。

《指導意見》要求,僅有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才能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並對該要求設置6個月過渡期。

《指導意見》禁止貨幣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禁止非銀支付機構向貨幣基金投資者提供以貨幣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增值服務。

《指導意見》再次強調了互聯網銷售貨幣基金的持牌要求,同時要求銷售渠道不得有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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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基金,T+0贖回,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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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人民銀行及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在互聯網銷售和贖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10號)[1](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就貨幣基金“T+0贖回”的額度上限、墊支機構及贖回用途進行了規範,同時要求貨幣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落實“三強化、六嚴禁”的原則要求。為確保《指導意見》落地的平穩,為部分要求安排了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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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貨基“T+0”贖回,迴歸“普惠、小額、便民”初衷

《指導意見》主要對貨幣基金“T+0贖回提現”這一業務進一步進行規範。根據wind數據顯示,目前市場上貨幣基金最短的贖回劃款日也是T+1日,即申請贖回的次日,贖回的資金才能到賬。為了滿足投資者快速贖回的需求,貨幣基金所提供的“T+0贖回提現業務”一般是通過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墊支的方式開展。有鑑於此,《指導意見》對貨幣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額度上限、墊支機構、贖回用途這三個方面進行了限制:

一是限贖回額度,限制單個投資者單一銷售渠道持有單隻貨幣基金單個自然日“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上限為1萬元。《指導意見》要求:“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隻貨幣市場基金單個自然日的‘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設定不高於1萬元的上限”。此前,市場上有“T+0贖回提現業務”的貨幣基金一般設置的單日贖回上限高於1萬元。作為一種開放式基金,在市場劇烈波動的時候,貨幣基金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正如在此前報告《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工具箱”—國際證監會組織對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報告》[2]中闡述的,出於穩健考慮,開放式基金在特殊情況下一般會會採取“設置贖回上限”的方式來減輕流動性風險壓力,本次《指導意見》對於T+0贖回提現額度的限制,有助於緩解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單隻貨幣基金而言,規定只限制了單個投資者單一銷售機構的“T+0贖回提現”額度,若該投資者可通過多個銷售機構進行T+0贖回提現,或將可以突破單日1萬元的額度上限。此外,《指導意見》並未對T+1贖回等其他業務模式新設相關限額。

二是限墊支機構,只有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才能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指導意見》要求:“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此前,有部分貨幣基金並非通過商業銀行直接開展相關墊支業務,而是以支付機構的自有資金或其他方式開展墊支。支付機構或其他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為貨幣基金“T+0贖回提現”提供墊支將使得墊支機構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在極端情況下存在風險隱患,因此《指導意見》將墊支服務提供機構的範圍縮小至持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銀行。該項要求也將有利於各家銀行與貨幣基金直接對接,直接開戰墊支業務。

三是限贖回用途,禁止用貨幣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禁止非銀支付機構向投資者提供以貨幣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增值服務。《指導意見》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嚴禁用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不得向投資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業務的增值服務。”該項措施將有助於各類金融服務迴歸本源,避免了支付業務和金融投資業務的混淆,也有利於金融投資者正確認識金融投資業務。

近年來,我國貨幣基金市場穩步擴大,wind數據顯示,2018年2月末貨幣基金淨值總額達7.8萬億。正如我們此前在《【貨幣市場與流動性專題】貨基:懸而未決的命運》[3]中所闡述的,2017年年末以來,隨著各項監管政策的出臺,貨幣基金的發展也逐漸放慢。自2017年12月以來,貨幣基金的只數保持在348只,並未增加。《指導意見》的出臺雖然有利於防範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控制墊支機構財務風險,但是減少了貨幣基金此前部分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便利特性。因此,貨幣基金的發展勢必將受到較大影響。

事實上,根據美國、日本等國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在各國利率市場化進程中,貨基的迅速發展主要得益於“利率雙軌制”現象的存在。在此情形下,貨基的收益不僅能高於一般存款,而且穩定性較好。從這個角度看,貨幣基金的存在也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更好的投資選擇。因此,未來只有穩步推動利率市場化,才能避免貨基規模過大,流動性風險集聚,同時使得金融消費者能夠獲得更多更好的較高收益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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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慮到4月27日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銀髮〔2018〕106號)[4]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子公司發行的類貨基產品也有較大可能在未來受到相同的“T+0”贖回和墊支有關限制。

二、強調持牌要求,規範互聯網銷售行為

《指導意見》也對貨幣基金銷售過程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指導意見》要求:“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這一要求或許意味著未來各銷售渠道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各支貨基進行排他性、歧視性的區別銷售,各銀行成立資管子公司後,各銀行將不得排他性推銷該行資管子公司或相關基金公司的貨幣基金乃至資管產品。

三是嚴禁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指導意見》要求:“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該項規定將更好的保護金融消費者資金安全,有利於維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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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過渡期,確保平穩轉換

雖然《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為確保各支貨幣基金能較為平穩的對標《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完成整改,《指導意見》對兩類事項安排了過渡期:

二是對於存量“T+0贖回提現業務”非商業銀行墊支的行為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指導意見》要求:“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於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這一過渡期安排將為此前未通過商業銀行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墊支的貨幣基金提供充足的時間,方便其轉換墊支模式。在此期間,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也將迎來部分貨基申請其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墊支服務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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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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