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官電話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謝謝李法官,還以為現在是疫情期間,要很久才能有結果,沒想到這麼快,真的太感謝您了!”原告漢中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毛某在遞交撤訴申請時滿臉笑容地說道。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李善慶法官通過電話溝通的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城固法官電話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在原告漢中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姚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物業公司通過電話催繳、上門張貼催費單據、委託律師發函等多種手段向被告姚某某催收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業服務費3700.93元,被告均以原告公司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等存在問題,拒絕向原告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原告漢中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將被告姚某某訴至城固縣人民法院。考慮到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且被告本人現居住在外地,為避免人員流動帶來的感染風險,同時要儘快滿足雙方訴求,案件承辦人李善慶法官經認真梳理案情後,遂決定通過電話聯繫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城固法官電話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調解過程中,李善慶法官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矛盾焦點出發,從情理法等角度入手,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利害關係,及時轉達雙方調解意見、調解數額及金額支付時間等,逐漸消除雙方的對立和不解情緒,經反覆溝通後,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李善慶法官的引導下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被告姚某某主動支付了原告公司物業服務費。3月9日上午,原告物業公司來到法庭,遞交撤訴申請。

法官提醒: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終止合同,並提議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拒付物業服務等費用對抗物業服務瑕疵的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也非明智之舉。因此,我們要在此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有正確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備而“戰”,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作者:城固法院 李善慶、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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