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拐賣孩子的後果很嚴重

  拐賣兒童的行為並不是近代才出現的,遠在古代拐賣兒童的現象就已出現。因古代封建迷信盛行,被拐賣的兒童多被當作祭祀品,獻祭神明。人販子會採取殺戮、分食、煉丹等一系列兇殘手段對待被拐兒童。  古代拐賣人口要被判什麼罪?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歷代王朝對“略賣人口”的行徑處罰都是相當重的。

  漢朝

  從漢朝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漢朝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相提並論,並會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

  宋朝

  在宋朝“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拐賣人口”乃是滔天重罪。人販子一旦落網,按重刑辦——不管是強搶還是誘騙,只要被拐方是兒童,即按重刑處罰:若將兒童拐賣為他人子孫,坐牢三年;若將兒童拐賣為奴,則判“絞刑”;若被拐兒童遭到身體侵害,無論出於何等原因,均以斬首量刑!

  明朝

  《大明律》則明文規定: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對人販子處以凌遲大刑,人販子家屬即便不知情也逃不過株連處罰,沒收全部家產後再流放兩千裡;至於參與虐童的從犯,也死罪難逃,最輕量刑即為殺頭之罪。例如當時有一罪名為 “採生折割”。通俗的說,就是故意致使兒童殘疾,犯罪人一旦被抓獲,不論主犯從犯,均判以凌遲之刑。

  清朝

  查閱清朝的筆記可以發現:當時人販子拐賣兒童不單是為了買賣掙錢,還會將兒童用於迷信祭祀。在大清律法中,將拐賣婦女兒童定為死罪。不論是將婦女賣作奴婢、做妻妾,還是將幼童賣作他人子孫,無論被拐賣人的身份是否為良民,也無論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 “絞監候”(即絞刑的緩刑)判處。從犯則仗刑一百,而後流放三千里。若用邪術誘拐兒童,則絞立決,從犯發配到最遠的邊疆,一生流放;若將被誘拐的婦女兒童賣給妓院的,則斬立決,從犯發配至黑龍江做士兵奴隸。  清人吳熾昌在 《客窗閒話》中的記載駭人聽聞: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兒子富大,集結了陳大,俞九齡,鮑二,謝世榮,富大金等人,組成兒童拐賣犯罪團伙。每年的五月五日,相約駕駛小船去到很遠的地方拐騙幼童,隨後帶至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祀儀式結束後,再吃掉孩子的肉身,遺骨則煉成丹丸。他們愚昧的認為吃了這種丹丸可治癒結核病,使肉身“刀槍不入”,即便被官府抓住也可熬住“大刑”。  後富氏兒童拐賣犯罪團伙被抓,官府公開審訊,允許百姓堂下旁聽。富大俯首認罪時,激憤的人群衝上公堂將富大活活打死,一旁待審的富子文被嚇死過去。  由此可見,拐賣人口從古至今都是不可饒恕的重罪,現代律法對拐賣兒童罪同樣判以重處。

據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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