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2019年中國法律界好不熱鬧!法律修訂、司法解釋、九民會紀要紛紛出臺,應接不暇。簡單列舉一下,修訂的法律就有《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證券法》;司法解釋就多了,比如《非法放貸》、《行政協議》以及本文解讀的《民事證據規定》,還有不是司法解釋勝似解釋的《九民會紀要》,最後是終極大boss《民法典(草案)》(條文就1260條!)。律師又要掉不少頭髮了!

今天就對這個《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 “新民事證據規定”)有關證人證言的重要內容簡單解讀一下。

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證人不出庭作證,原因太多!

1.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書面證言不採納!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68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我國目前的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意願和積極性不高,導致證人出庭作證的比例太低。申請證人作證的一方往往在法庭上宣讀證人書寫的證言了事。導致對方律師很難質證,法院也沒有明確的依據對這種證據應該如何處理。實際上主審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何為 “正當理由”呢?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作證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68條第二款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且經過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要具備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73條),或者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並經法院准許,證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證。

當然了,現在新冠病毒肆掠,政府採取了嚴格的防控措施,證人因此不能出庭作證的,屬於“正當理由”,但是需要事先向法院申請。

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證人不得照本宣科!

2.證人不得照本宣科!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72條第2款“證人……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法庭審判中,難得一見的證人終於出現,往往掏出稿紙,照本宣科。作證方式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也起不到查明事實的作用。

因此,證人要出庭作證,不能拿著事先寫好的稿紙,在法庭上照本宣科,只能憑自己對事實的真實回憶,據實作證。這也就要求律師對己方證人事先要認真交待,提前演練,防止漏洞百出,反倒對自己不利。

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利害之所在,關係之所在!

3.有利害關係,證明力就很弱!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87條規定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9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此外,根據第96條的規定,還需要從證人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因此,證人雖然千辛萬苦出庭作證,但證言是否有證明力,能否得到法院採納,與己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沒有“利害關係”就顯得非常重要。

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高度可能性--證人證言的證明標準

4.證明標準--高度可能性!

合格的證人證言在程序上要在舉證期選屆滿前向法院申請,法院准許的,經法院通知,還要在作證前簽署保證書,才可以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果具備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的“正當理由”也要向法院申請並經過法院准許,才可以以其他方式代替。

從實質要件上來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會產生大問題:

(1)如果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連證人的資格都沒有;

(2)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證言將不會被採納;

(3)如果使用猜測性、推斷性或評論性語言,而不是依據真實記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的,也不會被採納。

(4)如果和己方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代理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的,證人證言還要達到規定的證明標準,一般是

“高度可能性”,才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作用。

證人作證新規--更嚴,責任更重

虛假作證,後果嚴重!

5.虛假作證,後果嚴重!

本次新民事證據規定在第78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的,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處罰,也就是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個人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最高15日拘留。

因此,證人在作證前,應當如實作證。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到時候把自己也搭進去,那就悲劇了。

當然,這次的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還有很多其他內容,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舉了。本文僅對證人作證的重要內容作簡單的解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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