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這裡這些市場監管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共100項)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助力成都市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在市場監管工作中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建立包容審慎監管機制,推廣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三張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等法律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原則

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按照寬嚴相濟的思路,堅持過罰相當和綜合裁量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對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處罰款的,實行“首錯免罰”;對依法並處罰款的,依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三張清單”合理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學的將處罰幅度分層分階並予以明確,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原則上按照各層階的底限處罰。

二、適用範圍

對不觸碰安全底線,除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等領域外,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領域和一般投資經營行為,全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在市場監管職責範圍內的企業註冊登記、行政審批事項、產(商)品監督抽查、電子商務合同監管、廣告監管等事項中普遍適用;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等不涉及安全隱患的輕微違法行為適用。

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嚴格監管;對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行為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及故意違法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依法處理。

三、適用條件

設置合理的“糾錯期”,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合理的自我糾錯機會,對列入不予處罰清單中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逾期不改的依法處罰。設置必要的“過渡期”,對需要達標整改的企業給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機會,列入減輕或從輕處罰清單中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情形的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

四、“三張清單”的定義

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是指根據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或規章,從執法實際出發,確認為輕微違法行為的,採取責令改正、行政告誡等柔性執法措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屬首次違法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10個領域,共計100項。

減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是指對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含減少法定處罰種類、免予罰款、在應當並處時不進行並處等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予以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原則上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下限數額的30%。減輕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10個領域,共計60項。

從輕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是指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從輕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10個領域,共計60項。

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三張清單”(2020年版)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所制定,以後每年將根據制定依據變動情況發佈新的修訂版本。

五、對企業輕微失信行為給予包容審慎監督管理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不納入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範圍。對未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企業年報公示的一般性檢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均暫不列入或暫緩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避免企業因上述情形在社會商譽、資格認定、優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響,導致因小過失而貽誤大發展。

進一步完善失信主體的法律救濟機制,規範信用信息的修復、移出、異議處理程序。對向社會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期限屆滿的撤下公示信息。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內主動糾正全部違法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六、附則

(一)本意見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

“三張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判定處罰裁量情形。

(二)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本意見由成都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2020版)

一、違反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等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但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未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二、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佈(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佈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佈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的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1.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未作顯著標註的;

2.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於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於200次的;

3.廣告發布前後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增加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涉及專利內容未標明專利號但標明瞭專利種類,且具備真實合法有效專利證明,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未標註“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無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且尚未發現其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廣告內容違法,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五)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佈醫療廣告未標註醫療機構第一名稱,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佈,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六)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佈醫療廣告已取得醫療廣告批准文號但未標明,或已取得新的審查批准文號但未及時更新標註,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七)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十一條,發佈農藥廣告已取得農藥廣告批准文號,但未將廣告批准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佈,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八)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十條,發佈獸藥廣告已取得獸藥廣告批准文號,但未將廣告批准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佈,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九)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發佈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開發商企業名稱,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佈,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十)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發佈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已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但未在廣告中載明,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未定期核驗更新,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二十七)違反《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三條,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的名義或者編號、偽造合同示範文本,主動改正,違法情節輕微,無危害後果的。

四、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未經核准註冊在市場銷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在自有網站、形象宣傳片等非公共媒體、場所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未突出使用,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在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未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十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行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

(三十四)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印製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禁止性規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十五)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製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保存,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違反計量、認證認可、標準化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三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屬於非強制性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三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三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三十九)違反《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四十)違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列入《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四十一)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未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四十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或未標註淨含量,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四十三)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四十四)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四十五)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輕,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改正的;

(四十六)違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改正的;

(四十七)違反《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未將計量器具檢定情況報主管部門審驗、備案,初次違反、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四十八)違反《四川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四十九)違反《四川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系統成員未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代碼,或未從編制之日起30日內報編碼分支機構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十)違反《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五十一)違反《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九條,製作、銷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屬初次違反、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十二)違反《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標誌,或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十三)違反《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未及時修復和更新,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違反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五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五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五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五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六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三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六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六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六)違反《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電梯銷售單位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七)違反《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建設單位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梯使用標誌》,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八)違反《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毛絨纖維經營者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不按淨毛絨計算公量,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六十九)違反《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麻類纖維經營者收購麻類纖維,不具備麻類纖維收購質量驗收制度、相應的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樣品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違反《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生產者生產的產品無產品標準或不符合產品標準;對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未按規定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一)違反《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沒有附加標識和產品標準編號,或者其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違反食品管理相關規定的下列行為

(七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三)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四)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五)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六)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七)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未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備案證、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七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藥品標籤或者說明書印製時發生失誤,不影響用藥安全,沒有主觀故意,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七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事項,或者未按照規定調配處方,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主動採取改正措施的;

(八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報告,主動採取改正措施的;

(八十四)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未在說明書上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主動採取改正措施的;

(八十五)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主動採取改正措施的;

(八十六)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化妝品標識未標註化妝品名稱或者標註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七)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化妝品標識未依法標註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或者生產者名稱、地址,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八)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化妝品標識未按規定標註淨含量,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八十九)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未標註全成分表,標註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準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化妝品標識未標註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或者未標註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一)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化妝品標識與化妝品包裝物(容器)分離,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二)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化妝品標識未直接標註在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或化妝品有說明書的未隨附於產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內,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違反價格、市場競爭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九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碼標價內容不完善,但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對價格的誤解,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後,主動向消費者退還多收價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五)違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從事涉外商品經營的單位未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內容,但不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價格的誤解,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六)違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二條,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未使用降價標價籤、價目表,但有證據證明未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萬元不滿10萬元,但無主觀故意、且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的。

十、違反其他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九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一百)違反《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標誌,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2020版)

一、違反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等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虛假出資騙取登記時間未滿一個月,且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後果並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時間未滿一個月,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後果並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能及時改正其違法行為,未成任何危害後果的,或者隱匿或者分配公司財產在50萬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情節輕微,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金額在註冊資本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金額在註冊資本5%以下,且主動改正的;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過失提交涉及股權轉讓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記,登記時間未滿一個月,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行為,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時間在30日以內,債權人損失較小,能及時彌補損失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營業執照,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

(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能及時改正,並屬於首次違法行為的;

(九)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違法情節輕微並立即改正,無違法所得的;

(十)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沒有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或者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失在3萬元以下並立即改正的;

(十一)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隱瞞真實情況,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未滿一個月,能夠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二、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所述事項與實際情況相符;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形象的內容與所推銷商品或服務無直接聯繫;3.不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十三)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影響力和影響範圍較小,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於3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於600次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且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微,對同行業商品或服務的貶低危害較小,廣告發布前後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明顯增加的;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主經營影響力明顯較小,或經營體量、規模較小的;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佈已經審查批准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有效期限已過,但內容合法且未逾期三個月的;

(十七)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內容合法的醫療廣告,情節輕微且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後果的;

(十八)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機構以內部科室名義發佈醫療廣告,廣告內容合法且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後果的。

三、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九)違反《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三條,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的名義或者編號、偽造合同示範文本,經責令改正後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但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且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二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十三)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並及時糾正的。

五、違反計量、認證認可、標準化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四)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

(二十五)違反《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現場計量交易時,未明示計量操作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

六、違反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二十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二十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二十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屬初次違法或過失違法的;

(三十一)違反《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四條印製者承接印製產品標識、標籤、名優標誌、認證標誌、防偽標識、生產許可證(準產證)標誌、條形碼或者含以上標誌(標識)的包裝物、產品說明、銘牌時,已查驗有關合法的證明文件,但未複印留存的。

七、違反食品管理相關規定的下列行為

(三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法情節輕微,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食品經營者銷售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銷售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身原因導致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標籤上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三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違法情節輕微,且經檢驗合格,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首次被發現實現此類違法行為;2.經營面積不超過100㎡;3.無證經營時間在30天以內;4.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不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四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網吧、文具店、書店、花店等未經許可兼營少量預包裝食品,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經營的預包裝食品來源合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3.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不再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四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四十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食品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四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七條,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當事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2.不屬於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3.不屬於同一產品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情形,4.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四十五)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但履行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四十六)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違法情節輕微,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八、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四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涉案藥品風險性低,質量符合標準,並積極配合調查的;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四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

(四十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上述情形的醫療器械,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五十)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上述情形的醫療器械,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五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涉案藥品風險性低,質量符合標準,並積極配合調查的;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五十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非法收購藥品,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涉案藥品風險性低,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或者使用,並積極配合調查的;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五十三)違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十條,使用不合格藥包材,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主要法定義務已履行,仍不能發現藥包材不合格的;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五十四)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經營環節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產品在監督抽檢中出現不合格情況的,有證據證明化妝品經營者按法律法規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可追溯義務並按規定存貯,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九、違反價格、市場競爭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個體經營者及中小微企業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但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且主動消除違法後果的;

(五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銷售與他人裝潢近似的標識的商品,但無主觀故意、能提供商品來源和進貨票據的;

(五十七)違反《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經營者轉移、隱匿、銷燬責令暫停銷售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商品,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十八)違反《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違法行為輕微,能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違反其他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無違法所得,也無其他危害後果的;

(六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危害後果較小的。

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清單(2020版)

一、違反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等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佔應出資數額的2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數額佔應出資額的10%以上,但尚未使公司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佔應出資數額的2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數額佔應出資額的10%以上,但尚未使公司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但能證明無違法故意,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違法情節輕微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違法情節輕微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違法情節輕微的;

(七)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標明出處,但引證內容具備合法、有效證明,且真實、準確、完整,未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均未標明,但當事人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的;

(十)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違法情節輕微的;

(十一)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廣告中單獨使用漢語拼音,違法情節輕微的。

三、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二)違反《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無危害後果的;

(十三)違反《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明知而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行為,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無危害後果的。

四、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一)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構成犯罪且違法行為輕微,經調解與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及時履行的;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四)項,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構成犯罪且違法行為輕微,經調解與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及時履行的;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查處前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特殊標誌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誌或者將其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違法行為輕微,能主動改正的;

(十八)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九條,不按要求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違反計量、認證認可、標準化管理等規定的下列行為

(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的;

(二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的;

(二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認證機構聘用未經註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經認可機構註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1人的,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3.屬首次違法,檢查後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4.聘用未經認可機構註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較少的;

(二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認證機構未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2.屬首次違法,檢查後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

(二十三)違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列入《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的;

(二十四)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拒不提供賬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經營規模較小且涉及金額小或者違法經營時間較短的;

(二十五)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未按規定設置公平稱,屬首次被處罰的;

(二十六)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經營者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首次違法,未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十七)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註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的。

六、違反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二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限期使用的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規範,2.標註模糊、不清晰,3.產品未銷售,及時改正的;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未按規定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且產品未銷售的;

(三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條,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鑑定,擅自用於製造,已按設計進行製造活動,但尚未製造成品的;

(三十一)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不超過90天,未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重大影響,屬初次違法且能夠主動接受調查,並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隱患的;

(三十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未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重大影響,屬初次違法且能夠主動接受調查,並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隱患的;

(三十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但未繼續使用該特種設備,未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重大影響,屬初次違法且能夠主動接受調查,並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隱患的;

(三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企業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初次違法生產、且產品尚未出售的;

(三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初次違法銷售或過失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

(三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初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的;

(三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及標誌編號,屬初次違法,且產品尚未銷售的;

(三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證書、標誌和編號,屬初次違法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後立即改正的;

(三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初次違法,或過失違法的;

(四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內的產品,且主動將被動用、調換、轉移、物品追回恢復原狀的;

(四十一)違反《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業的經營者、施工單位繼續生產、銷售、使用已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首次違法,尚未造成後果的。

七、違反食品管理相關規定的下列行為

(四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初次違法,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生產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初次違法,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不一致,初次違法,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十五)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項,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乳製品、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果凍或者採用傳統釀製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四十六)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食品小經營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四十七)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三項,食品小經營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或現制乳製品,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四十八)違反《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產酒類、生產預包裝酒類,涉案酒類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十九)違反《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流動銷售散裝白酒,涉案酒類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八、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五十一)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購銷醫療器械,沒有及時登記查驗或銷售記錄,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的;

(五十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醫療器械貯存場所和條件不合規定或未按照產品說明書、技術操作規範等要求使用醫療器械,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五十三)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沒有按照要求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保障使用質量,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五十四)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規定,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九、違反價格、市場競爭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並大幅度提高價格,但有初次違法或經營者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極小、主動消除後果等從輕情節的;

(五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為去庫存、降損耗開展促銷活動中使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誤導消費者,但未達成交易,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十、違反其他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

(五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條,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未競得拍賣標的也未造成其他競買人等損害或有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五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下的;

(五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違法行為較輕且未損害委託人或競買人利益,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六十)違反《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九條,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屬首次違法,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新规!这里这些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共100项)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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