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在預算資金規模上比原來翻一番

中國電力招標網從發改委獲悉,《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在預算資金規模上比原來翻一番。

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頒佈),達到以下標準的工程項目必須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髮展和改革持續深化,該規定在施行中逐步出現範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發展改革委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一是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目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相比作了大幅縮減,

二是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相比翻了一番

三是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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