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向輝影視傳媒律師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對對方出示的證據,採取一概不認可的處理方式,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會引起法官的反感。
訴訟過程中,一方出示證據後,會把證據的名稱,證明對象,證明目的說出來。
另一方質證的時候,會對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發表意見,便於法庭從多方面瞭解證據的作用。
如果一方律師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顯然不是好的應對策略!因為,證據的原件如何否認?真的假的?什麼態度?否認關聯性是好多律師耍賴的手段,但真實性、合法性也一概否認,會讓法官感覺你就是耍賴,不能面對這些證據。
所以,在法庭上應對證據認真分析,有理有節反駁,而不應該一概反對,一概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