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貸糾紛官司維權如何讓證據有利?

彭吉光


一是要糾正一個觀點。打借貸糾紛官司若讓證據更有利,不是要等糾紛官司出來了才想去彌補讓證據更有利,而是要糾紛出來前就需要考慮風險因素,做到未雨綢繆,才能讓證據更有利、有力。

二是要規範書寫借據。這是決定借款糾紛官司能否勝訴最重要、最直接的證據。規範的借據至少要包含以下內容:1、借貸雙方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號(機構代碼),地址;2、借款事由;3、借款金額,金額大寫漢字要規範,金額大小寫要一致;4、約定的利率;5、借(還)款時間;6、違約責任等。

三是要收集其他證據。例如:銀行轉款記錄、微信轉款截圖,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

四是要注意證據的效力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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