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私人開墾的荒地怎麼處理?

西門白甫


其實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在提問。土地確權,那對於我們那些沒有確權的土地,或者說我們的開荒土地,那應該怎麼處理?

這個得根據每個地方不同的情況而做出不同的處理,不能夠說每個地方都是一樣的,畢竟地方不同的情況下,處理的方式方法也是不一樣的。

所以針對於這個問題而言,我個人覺得如果說針對於開荒的問題或者說,對於這個情況來看,我個人覺得還得根據不同的政策而做出不同的判斷。


不會進行怎麼處理?

其實一些偏僻一點的地方,比如說上午這邊的農村裡面偏僻的地方,那麼這些土地本來它就沒有什麼利用價值,就連這些土地已經確權的土地都沒有,怎麼去種植?

所以這個情況之下你想要它有什麼樣的價值呢,有什麼樣利用的價值呢?其實是沒有多大的利用的價值,所以針對於我們這邊處理的這些個人開荒的土地。

都是置之不理,雖然不能夠確權,但是實際上誰喜歡種的那就繼續種好了。

所以也談不上怎麼處理的問題,畢竟農村裡面的土地要有人去耕種才有,能夠產生各種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人去耕種,那麼這種情況之下怎麼會有什麼所謂的經濟利益呢?


收回以備下次調整。

當然我們不排除有些地方,比如說比較緊缺的。土地比較少的地方,可能會針對於這種情況,需要一個很好的調整,或者說收回去備用以後的調整問題。

這個呢,有些地方確實是要把這個收回去,但是針對於我們農村這邊,還是沒有這樣的做法。

當然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每個做法也會不一樣,所以針對於我們目前的情況來看,確實是有待調整和利用的。

有的地方呢,確實把那些私人開荒的土地現在全部退耕還林,以及作為這個農村裡面以後下一次調整的備用土地。


不能夠確權,意味不能對他行使更大的權力。

其實很多人都想,我為什麼不能夠確權,其實對於土地確權的問題,確實是一些私人開荒的土地,個人開荒的土地或者以前所謂的豬飼料地。

這些土地都是不能夠進行確權的。那麼就意味著以後遇到什麼事情,比如說要收回要調整或者說要徵用,那麼這些土地我們所獲得的利益是非常少的。

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而言,我們覺得確實現在有所不同的問題出現,會讓我們以後遇上很多問題。


農人莫小道




西門觀點:私人開墾的荒地可以有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一、農村開墾荒地的歷史

在農村,農民開墾荒地其實從改革開放前農業社時就已經開始了。記得六十年代後期,當時才十幾歲,當時生產隊分的糧食根本不夠吃,好在我們是山區,村裡荒地比較多,而且允許私人開荒。

當時我父親就領著我們全家在一個小山頭上開了有四五分荒地,記得主要是栽紅薯,因為紅薯產量高,地邊種南瓜。

那時候,父親每天上工時,都要稍一擔豬糞堆在荒地,等耕地前撒在地裡,茅糞(加了水)會施在南瓜苗根部。用鋤頭在南瓜苗根部周圍挖槽,然後把茅糞倒進去,等滲入土裡後,用乾土培好,南瓜苗長得特別肥壯。



父親是種莊稼好手,那時候,非常佩服父親。當時加上自留地,還算沒有太捱餓,這樣,荒地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以後,我也參加了工作,那地現在也沒人種了。

其實,農村開墾荒地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尤其是丘陵地帶和山區農村,荒地比較多,人口比較多的家庭基本上都開墾有荒地,少則幾分,多則上畝甚至幾畝。

前幾年,農村土地開始確權,那麼,新的問題來了,原來屬於生產隊的耕地的,而且按政策規定分配的承包地,只要沒有糾紛,確權應該沒問題,但私人開墾的荒地能不能確權呢?

二、私人開墾的荒地能不能確權?

答案是否定的。肯定不能確權。因為這些荒地在第一輪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私人還在繼續耕種,沒有納入集體耕地之內。

但雖然地是農民自己種著,但並不是應該分配的承包地,原來是荒地,現在應該仍然按荒地對待,那麼,荒地所有權是集體的,也就是與其它荒山、荒坡一樣,屬於本集體組織所有成員的。應該不能確權。



三、私人開墾的荒地如果不能確權,那麼應該如何處理?

土地確權時,如何處理私人開墾並繼續使用的荒地?我以為有以下兩種辦法:

1、有償退還村集體,作為調整的備用土地

如果荒地開墾者不願繼續耕種這些荒地,可以村集體,村集體適當給予補償。

2、如果自己還願意耕種,就與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村集體可以適當降低承包費。

很多農民開墾荒地耕種後,因為時間長,投入大,土地已經比較肥沃,捨不得退給村集體。

村委會應該把這些荒地作為其它土地承包給開墾者,開墾者只需繳納低於其它承包者的費用即可。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現在農村確權工作基本進展的差不多了,有些農村基本確權工作已經結束了,比如我村裡,在去年也就是2018年下半年的時候,我們這裡農村也開展了一次土地確權工作,當時我也有份去參加土地確權的工作。

現在農村土地確權大致分為宅基地確權和農田確權。在我們村裡,很多農民的房子宅基地都是沒有確權的,有些已經確權是以前90年代老房子確權的。聽說我們這裡農村在近期可能會進行宅基地確權,那麼情況是否屬實就難說了。不過我們村裡的所有農田已經確權了,證書已經發放到我們村民手上了,有確權證在手,起碼讓我們農民更加安心。



那麼土地確權,對於私人開墾的荒地怎麼處理呢?

在我們這裡農村,沒有給荒地確權的說法,上頭也沒有這樣文件指示,嚴格來說只有宅基地確權和農田確權這兩種。給農田確權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因為為了保護農村的農田,倡導堅守農田的基本紅線,不讓破壞農田的性質。現在有些農村農民在耕地上蓋房子的,這樣的不允許的,屬於違建,對於這類房子也不會給予確權的,嚴格可能會被拆除,所以大家新建房子還是要謹慎選址。



對於私人開墾的土地是不會確權的,誰開荒的土地就暫時由誰管理種植,但是你也不能隨便亂改變荒地的用途,因為村裡所有荒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不屬於個人財產。嚴格來說,如果村裡荒地因為發展需要被徵地的話,賠償款不是按照你開墾荒地面積來算的,而是全部統一按戶口分或者按村裡所有人口來分的。


去年我村裡也是徵用了一部分荒地,當時是經投票,大部分村民同意賠償款按村裡人口平均分。村裡大多數人認為這是比較合理的做法,不過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在你們農村荒地有確權的嗎?如何處理的?


三農天地


如果是在2018年之前私人開墾的荒地有可能還不會特別的嚴格,因為以前管控就不嚴格。有些地方私人開墾荒地就成自己的了,然後土地確權以後就名正言順地歸為自己的了,這樣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但是從2019年開始對於這件事情管理的特別嚴格,如果私人開墾荒地有可能還要負法律責任。


私人開墾荒地

我們可以承包土地,目前也就是“我們自己的土地是我們的”,但是對於開墾的荒地並沒有經營權。2019年開始如果被發現的話,開墾的荒地有可能被回收,如果情節嚴重有可能還要負法律責任。

那如果自己沒有土地,剛好農村旁邊又有荒地可不可以開荒地呢?這個是當然可以的,只不過要遵從以下的一些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有明文規定

在土地管理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一些種植業,農業,畜牧業,漁業等這些行為都是要經過縣級以上的某些地方批准以及同意才可以,如果同意以後個人或者是某些單位才能長期使用。

如果是土地確權之前已經開發利用了,並且沒有被發現。或者是當時由於管理不嚴有可能在確權的時候會被歸到自己的名下,但是這樣的行為我們是不鼓勵的,到2019年以後土地基本上已經確權。而且現在衛星雲圖特別方便,不出去就可以看到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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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過程中,私人開墾的荒地基本上沒有確權的可能。但是並不見得不能確權就會失去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使用權。

在農村,私人開墾荒地、荒灘、荒山等村集體的土地來擴大自己的種植面積的情況非常普遍。並且,在未進行土地確權之前,很多被私人開墾的村集體土地對於村委會來說是睜隻眼、閉隻眼的模糊政策,沒人鬧就沒人管。但是在土地確權之後,這種情況就有了一些改變,最終的處理結果不外乎以下幾種:

1、私人開墾的土地被村委會收回,納入村集體的機動地行列。現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矛盾其實還是很突出的,死人有地、活人沒地、新生兒沒地的情況很是普遍,這也是一些土地承包矛盾的一個原因。既然私人開墾的土地不能確權到個人的頭上,村委會完全可以徵得開墾人同意之後,將開墾的荒地納入村集體機動地,等待再次發包。

2、私人開墾的土地被村委會收回,由開墾人進行承包。對於這類私人開墾的荒地,基本最終的結果都是被村集體收回,比較好的情況是將開墾的荒地經由簽訂合法的有期限的承包合同之後進行發包,而且承包價格也是比較低的。這種情況下,基本都是開墾人進行承包、種植。也就是說,即便不能確權,開墾人仍然可以爭取承包權、經營權和使用權。

3、私人開墾的土地被村委會收回,向村集體其他成員或者外村人員進行流轉、承包。這類情況也不少見,畢竟很多的開墾人不想每年花費一定的費用來種植自己開墾的土地,就放棄承包權了。這時,一些像擴大種植面積的人就會主動的與村集體接洽承包適宜,可以是村集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非村集體內部成員。

4、荒地較為偏僻,未被村集體進行航拍、測量確權。這類情況不能說沒有,只能說相對的隱秘。也可以說,能出現這類情況的,基本上可以確定開墾人是有能力的“能人”。開墾的荒地可以繼續種植,還不用繳納承包費用,只不過一旦有人鬧的話,早晚會出現問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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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這裡所說的農村土地,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像耕地、林地、草地,又被農戶稱之為“好田好地”,意思是不需要額外的去開發便可用來耕種產生收益的土地,這樣的土地適合承包經營,村集體會拿出來發包,供農戶承包經營。

而像荒山、荒地等被農戶稱之“四荒地”的土地,並不適合農戶承包經營。實際上一般情況下,未利用未開墾出來的“四荒地”,農戶也不願意承包,因為承包這樣的土地要投入開發出來,然後用來耕種才能產出收效,不像耕地不用開發便可耕種產生收益。

如果有農戶想承包荒山、荒地等“四荒地”也可以,只不過需要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通過這些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也屬於合法承包,承包之後同樣擁有合法的經營權。

私人開墾的荒地,應該是個人私自行為,不是合法承包的,只能稱之為在使用荒地從事經營活動,而不能稱之為承包荒地來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平常耕種也許無人干涉,但是村集體需要的話可以隨時收回,會給予一定的青苗補償費。

那麼,土地確權有什麼用呢?土地確權確定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落實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保護了農民的財產權益、用益物權。土地確權是以第二土地承包為基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1998年—2028年。

綜上所述,土地確權主要是保障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等其他權益,通過合法形式承包的荒地可以被確權登記,個人私自開墾的荒地,由於沒有取得承包經營的權力,所以不能被確權登記,不能確權登記對於耕種來說基本上沒有影響。


農村一山貨


私人開墾荒地,這種行為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情況較多,因為那個時代正好完成分田到戶!

分田到戶激發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所以對儘量多種田是那個時代農民的迫切願望。然而有的村集體可分配的耕地並不多,導致按人分配的地較少!



這個時候,村集體是鼓勵農民開荒的。不同的村制定了不同的鼓勵政策。如集體補助開荒費用,農民開的荒地可以由開荒者無條件承包並不佔用集體分配指標!諸如這類措施極大激勵農民捨得花工費力去開荒!

在進入新世紀後,農民外出務工的財富機會很多了!種田已經不掙錢,這個時候農民對耕地的態度已經發生了大變化!對承包地都沒有興趣種了,更甭提去開荒了!



所以,這部分開荒的地就主要發生在二輪承包之前!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的農村組織,不論是否將農民開荒地納入家庭人口承包指標面積,至少都會有承包合同這樣的事實!

也就是說,按這次確權頒證的工作要求,確權對象是以二輪承包為界限,和集體簽訂了承包合同的就會將無爭議的耕地確權給該農戶。

很顯然,題中所講的開荒地是極有可能順利完成確權頒證的,畢竟民間存在的開荒行為在二輪承包前進行的,並一般已經與集體完善了相關開荒地的承包手續!



至少我生活的地方就是這麼個情況,會尊重以前農戶或其家庭以前成員完成的開荒地的使用權歸屬!而且很可能這樣的地沒有佔用以戶和人口來計算應該分配的耕地數量!

你們那邊的情況呢?歡迎留言說出您那邊的情況!


原生態鄉村


農村的土地確權中開荒地問題,隨著農村人口的逐步增多,人多地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開荒地的權屬及使用問題,也也為各地農村中的尖銳問題,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第一,農村土地所有權永遠屬於國家,依法由村集體管理使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統稱農村土地。

由此可以看出,在農村的土地,不管是分配承包的還是開荒的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村集體所有,這一點要首先明確。並不是有的農村人說的,誰開荒這塊地就歸誰家。

第二,四荒地屬於不宜分配承包的農村土地,無法進行確權登記,只能採取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桂農通的理解就是,由村集體與家庭農戶簽訂合同正式分配承包的農村耕地,可以正常確權登記發證。但自己開荒的地,是無法確權的,只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權。

可以這麼簡單理解區分,村裡正式分配承包的耕地是不用交錢的,而承包開荒地的,嚴格來說是要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交錢給村集體的。

第三,在實際的土地確權中,各地對開荒地的做法並不一樣。有的村荒地比較多,開荒的農戶也比較多,甚至已經超地了原來正式分配的承包耕地面積。

多數的村採取先登記,暫不確權的形式,將開荒地登記在村集體土地名冊內,但不明確給誰承包經營。也有的村乾脆先不登記,也不確權。

當然,考慮到開荒的農戶在開荒時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出了錢出了力,一般的村多是先暫時由開荒的農戶繼續耕種。

如果其他村民提出異議,認為這塊地不應該給開荒者繼續種,那村集體就應該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處理的辦法,採取哪種辦法,只要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了。

但這並不意味著就承包給開荒的農戶了。如果村集體需要這塊地開發別的項目或是國家要徵地,村集體還是會依法收回的。

如果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村集體也可以將這些開荒地收回後,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分配承包並確權給新增人口。只不過,目前的農村土地實在是杯水車薪,還是遠遠不夠分配的。


桂農通


確權的基礎是什麼?是九八,九九年二輪土地承包,二輪土地承包承包給你的確權登記;同樣是九八九九年左右,大多數農村將為承包給農戶的五荒地進行了承包,有承包合同,同樣可以確權;無承包合同,也不是人口地的,是村集體的共同財產,不能確權;無數的人糾結的就是,村裡的荒地如何能落實到自己私人名下,永遠歸自己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為私有


我不是藥神一號


在以前土地資源匱乏的年代,農民為了多點口糧,那都會去開墾荒地的。可以說他們將種不了糧食的土地慢慢治理成能種糧食的土地,付出的汗水相信只有他們才知道的。那麼現在土地要確權了,對於這種農村私人開墾的土地,要不要確權呢?

開墾的荒地屬於村集體,原則上不能夠被私人確權

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確,雖然經過農民辛苦開墾出來的荒地,一直被農民利用,看起來應該是屬於他們了。但是這些荒地並不是無主之地,可不是誰開墾就是屬於誰的。

這些荒地是屬於村集體的,可不是誰都可以拿去使用的。在以前艱苦的年代,可能都會鼓勵農民去開墾荒地,這樣可以增加糧食。這一部分開墾出來的土地,如果經過村集體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將這些土地承包給農民了,那麼農民開墾出來的土地就是可以進行確權的,因為這土地已經變成了農民的承包地的。

但是更多開墾出來的荒地都是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都是農民誰開墾出來就一直耕種,看起來好像跟是自己的承包地一樣,但是沒有辦理手續那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就無法被確權的。

私人開墾的土地看性質,處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至於說私人開墾出來的土地,既然不屬於自己,那樣如何處理呢?目前來看有兩種處理的方法。

1、農民長期耕種的土地,原則上不收回

如果是以前因為鼓勵開荒而開墾出來的土地,這類土地原則上是不收回的。畢竟農民也已經耕種了幾十年了,早已經視為已出,而且農民也付出了巨大的汗水,是可以繼續讓農民使用的,只是不進行確權而已。

2、惡性開荒佔為已有,堅決不改正的可強制收回

當然如果是現在惡性開荒佔為已有的,這個性質就是不好了,一般來說都會讓其退出土地。如果堅決不退回的話是可以強制收回的,到時候開墾人可能就得受處罰了。

總之,私人開墾荒地是不行的,以前由於特殊原因或者不進行處理,而現在如果私自開墾的話,是會被處罰的,這點大家可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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