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胡紅梅:抄襲、剽竊與偷竊,身為老師的你應該知道這區別吧!


胡紅梅:抄襲、剽竊與偷竊,身為老師的你應該知道這區別吧!

早上打開手機看到微頭條頭條推薦的閱讀,簡直都驚呆了!實在沒見過將剽竊說的這麼理直氣壯的。

我看的那篇推文,作者對胡紅梅是比較同情的,將她的剽竊(就是僅僅將原書作者名字換成自己就予以出版的行為)歸因於以下幾個原因:

1 因為胡老師是副校長,擔任的行政職務、名師工作室、閱讀推廣等教學業務也比較多,她本人高處不勝寒,需要論文來增加光環,而胡老師實在沒有時間寫論文才進行抄襲的;

2目前的大環境都要求高級評職稱等需要發表論文,而大多數論文都涉嫌抄襲,因此胡老師的抄襲行為就不算什麼了,只不過是因為被發現才顯得倒黴;

3胡紅梅老師已發文道歉,大家應該原諒她。

這個胡老師和推文作者以前我也不認識,僅僅是通過閱讀文章才瞭解的。但對於她的剽竊行為和推文作者的辯解我實在不能苟同。對應的理由如下:

1 從教育界的地位來講,他已經是脫穎於N多的教師之眾了,沒有誰逼著胡老師必須要寫論文出書,完全是由於出於虛榮和個人不勞而獲的心理導致“剽竊”這一行為;

2就算目前抄襲行為普遍,這不是一個正直的人因此就能抄襲的理由。比如,有很多偷竊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那麼其他人因此就也可以去偷竊嗎?

3胡老師的道歉文中只是點出她不該剽竊他人文章,沒有任何思想意識形態的深挖,看不出她道歉的誠意,最後甚至還以死相逼。讀後的感覺就是這個人思想很幼稚。好像她胡老師說一聲道歉全世界都該原諒她似的。

最後送一句孔乙己的名言給胡老師們,看看你們是否能用這句話來原諒自己的剽竊行為:“讀書人的事,怎麼能叫偷呢,那叫竊。

本人觀點總結如下:

剽竊=偷竊

最後送上法律規定作為文章結尾: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胡紅梅當屬此類),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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