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限,重新分地是否合法?

樹為誰栽


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重新分地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國二輪土地承包,基本是1998年至2028年,現在國家提出本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承包期30年,也就是說,一直到2058年,才允許重新分地。這是法律法規和政策已經明確規定了的。

關於承包期內不能重新分地,這一點已經寫入《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規定,發包法,也就是村集體,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方面,該法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對於承包期內的土地調整問題,該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所以,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即該輪承包期到2058年,在此時間段內,農村村集體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如果重新分地,那就違犯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當然是不合法的。

對於有些人認為,承包時間太長,農村人口變動太大,很可能出現死人繼續擁有土地,新增人口無法取得土地的情況,土地承包法也規定了一些處理辦法,如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都應該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而對於村集體依法加因土地,主要是承包法違犯合同,比如將承包地改做他用,或者對農田造成永久性損害,或者將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都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權,這是依法進行的處罰,不是調整土地。

該法還規定,如果村集體在承包期內侵害了農民的承包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中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都在此列之內。所以農民朋友不必擔心,國家正對農村承包地進行確權,確權後任何侵權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齊東晏子


二輪承包土地沒有到期,也正在前年土地確權的期間內。重新分地是不合法的。

這次土地確權,已經明確了國家從1998年到2028年,這三十年土地是固定不動了。每家農戶都發有土地確權證書,這就是具有了法律效力合同證書。

也就是說不到2028年後是分不成田地的。



目前,我國的土地現狀的確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

1.在1998年前後有的地方,按照當時的現有人口重新調整了土地後。直到現在二十年的時間裡,一直沒有調整過土地。

在這二十年的時間裡,有的人死了,還一直有著他的田地。有的姑娘結婚嫁出去了,可孃家也一直有著她的田地。

有的娶媳婦了,生了孫子孫孫女了卻一直沒有他們的田地。

可這又有什麼辦法呢?假如今年給你分了田地了。可明年、後年……出生的孩子和娶回來的媳婦兒也沒有田地裡了。怎麼辦呢?總不能每年都要調整田地啊。那樣做誰還能安心的投資種地呢?

所以,凡事都要有個規則,沒有能趕上分地的節點的人們。只能怨緣分,只能怨規則。

2.


目前,國家建設發展的很快,農村有很多耕地被徵用了。有的田地變成高樓了,有的人把田地賣了,得到了現錢裝進了腰包。

2028年以後,現在失地的人口,又要去分那些人,沒有賣掉的土地。這個問題要看國家以後的政策和民意怎麼處理了。


豫南鄉農


根據新修訂的2019年1月1日執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期內不允許重新調整土地。

如果有哪個地方將土地重新調整分了,就屬於違法現象,即使村民都同意了也不行。這是國家為了保證全國農村大穩定而作出的決定。

第一,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小範圍調整。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八條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這是總的原則。

但是凡事都有特殊性,也不能一刀切,搞絕對主義。因此法律中又明確: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批准。

這說明,要重新調整重新分地,必須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的。

第二,承包農戶之間可以根據實際互換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即是承包的農戶)享有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如果由於承包地塊太分散,為了耕種方便,實現機械化等規模經營,承包農戶之間可以通過協商,對地塊進行互換,這樣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重新分地的範圍。

第三,如果有條件,新增人口可以申請分配承包地。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裡第二十九條說到,如果存在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可以用於新增人口的土地分配,或是新一輪承包期的調整。

這說明,雖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承包期內也不能調整重新分地,但是如果村集體還有以上所說的地塊,還是可以申請分配拿到土地的。 

綜合上述,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限就重新分地,是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如果有嚴重自然災害損毀了原來的耕地等特殊情況可以小範圍內調整土地,同時農戶之間也可以互換土地以方便耕種。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您,更多農村土地問題解答,歡迎繼續關注“桂農通”,謝謝支持! 


桂農通


惠農圈為你答疑解惑!二輪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從1998年開始的,30年的合同簽訂期限,那就是到2027年到期限,而國家如今又提出了再次延長30年的期限,這樣的話在2057年之前是不會對土地進行重新的調整和分配,因此農民可以安心的發展農業項目,不需要擔心短時間內土地的調整。

而從《土地承包法》來看,在承包期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的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也不能將其回收,需要保持著承包關係穩定才行。這樣就意味著重新對土地進行分配是違法的,如果村民不願意的話,誰都不能調整。

不過如果是村民自願的話,相互之間是可以互換承包地的,如果是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對土地進行調整的,一定要有2/3以上村民的同意,且將其上報到上級部門才行。而所謂的一戶一田就是以這條法規為基礎開展的,只要村民們同意,那就可以調整農民的土地,實現一戶一田的狀態。

當然那些新增人口,有條件的話,可以申請土地,但這些土地包括村裡未承包的荒地、預留的機動地、進城人口自願退出的土地、無人繼承的承包地。也就是說,只能是那些空閒的土地,才能被用來打亂分配。

如果土地閒置的時間超過了2年,發包方有權將其回收上去,而如果是戶口銷戶了,沒有後代繼承,也會被回收。不過那些進城落戶的家庭,是可以繼續保留土地繼承權的。

總得來說,在二輪承包期內,不是特殊情況的話,不能重新的調整土地,大家要注意!


惠農圈


土地作為農村、農業發展最重要的資源,也是國家改革發展中的主要對象,在當前的國家土地改革工作中,國家明確提出,將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2017年國家提出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將會在延長30年也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不過隨著土地承包延期30年之後,許多無地的農民朋友就開始擔心了,難道自己就擁有沒有土地嗎?

目前我國土地採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家庭承包制,由此導致許多新增人口沒有土地,以及部分家庭人多地少,但還有一部分家庭卻是人少地多,導致土地分配嚴重不均衡,原本許多無地的農民朋友都希望能夠在2027年通過土地的再次分配來獲得土地,解決此項問題,不過隨著土地承包延長30年之後,農民這一點期望也被打破了,那麼無地農民真的將永遠沒有土地了嗎?

其實在土地承包期限之內,還是能夠進行土地的調整,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十四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們批准。

所以在土地承包期限之內,無地的農民朋友可以通過此項規定進行土地調整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各地農村都紛紛在土地整治工作,將農村閒置的宅基地收回復墾,荒蕪三年以上以及戶口消亡家庭的承包地進行收回,而無地的農民朋友可以通過申請這一類收回的土地與農村的機動地來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農八卦


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限,重新分地是否合法?

您好,科技農場為您解答。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二輪土地承包結束之前,重新分地肯定是不合法。

二輪土地的承包期是從1998開始的,承包期30年,一直到2027年。就在去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又通過了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提議,也就是說土地承包期限將延續至205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什麼意思呢?就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也就是村集體)不能重新分地。所以,將低打亂重新分肯定是不允許的,屬於違法行為,誰也沒有這個權利。

但是,如果承包方也就是農民自願更換是可以的。我們村子就有這樣的情況,因為當初分地的時候是抓鬮決定的,並且各個地塊也都不大,有些人為了方便,就會互相交換一些地塊。記得前陣子特別火的“一戶一田”制,就是這種情況,“一戶一田”制度,顧名思義,一戶人家保持一塊土地;但這個制度的實施,有著具體的規定:第一,自願。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把幾塊,甚至十幾塊的土地調整為一塊土地,也就是所謂的“一戶一田”。第二,原先承包土地的畝數保持不變。有人看到“一戶一田”後,認為國家只讓每戶人家保持一塊土地,而把其它多餘的土地收回村集體,這種想法是誤解了“一戶一田”。大家可以完全放心,如果本人不同意誰也沒權利動你的地!

當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

另外還有就是新增人口可以申請土地的情況,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看過很多次了,基本沒什麼可以申請的土地,但是小編在這裡還是給大家唸叨一下吧,這些可以被申請的土地包括:未承包的荒地、預留的機動地、進城人口自願退出的土地、無人繼承的承包地。

好了,這個問題的解讀就到這裡了,總的來說大家完全可以不用擔心,只要是沒有徵得你的同意,誰也沒權利動你的地!


科技農場


二輪土地承包期未到期限,重新分土地肯定是不合法的。二輪土地的承包期一般是從1998~2028年,我們這裡是從1999年~2029年,現在又加了30年的土地延包期,也就是說一直到2059年土地承包的權利不會被侵犯。


其實之所以確定了二輪土地的延保期,就是為了鼓勵農民進行長遠的種植經營,因為很多人在承包了土地之後,有心想著種好地,增加土壤肥力,又擔心中不了幾年土地就被收回了,如果不增加這30年的延包期,還有10年二輪土地承包就到期了,不能施展開拳腳搞種植,現如今至少還有40年的時間可以使用,提高農民的種植積極性。

其實不管是二輪土地承包還是延包政策,都表明了一個大趨勢,就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大範圍的調整土地,將所有的土地收回重新進行分配是不太可能了,現行原則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新生兒可以繼承已故人的承包地,戶口本內有人去世也不需要將承包地交回。


除了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需求進行的徵地,沒有人可以在承包期內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這種情況下進行徵地,也是根據土地確權進行補償,比如說承包地上種了莊稼、果樹等,會按照不同品種、不同年份進行附著物賠償,而且在變成失地農民後,村裡也會每年發放米麵油等基本生活所需。

除了這種情況,村裡私自進行土地的重新劃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村裡留有機動地,這個是可以進行再分配的,分給嫁入女或者新生兒,估計就算有機動地的村子也不會分配,因為根本就不夠分啊。已經土地確權的土地,大家可以放心經營,此後40年都是安全的,而且估計以後也不會有大規模的劃分變動。


一品小十六


這個問題應該要根據實事求是的標準來衡量,任何法律法規都是根據時代的發展需求而定,他不是什麼決定性的不變固定的物體。回想當年小崗村十八漢村民,在農業八字憲法約束條件下,還是勝利地衝破了農業八字憲法的方針政策。因此無論是二輪承包期到期,再延長三十年間,只要符合實代需求和社會穩定及科學的需要,都可以進一步改革…。


舒適人生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目前已經進入到二輪承包了,再加上前幾年又延長了二輪承包的期限,可以說到2057年二輪土地承包才會結束。那麼如果承包未到期限,現在重新分地是否合法。

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限,重新分地是否合法?

如今二輪承包延長30年,可以說這是一個國策,這是不能夠違反的,所以現在不可能出現大張旗鼓重新分地的情況。如果現在哪個地方真的重新分地的話,那自然就是不合法的,畢竟二輪承包期還沒有結束,是不可能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的。

當然現在二輪承包是大穩定小調整,雖然不會出現大規模分配土地的情況,但是小調整還是有在進行的,這種小調整其實是合法的。

就比如說現在村集體收回一些五保戶的土地,或者是收回一些進城落戶而放棄的土地,這些土地都歸村集體所有了,如果不分配下去的話也是無人耕種的。所以有了土地就可以重新進行分配土地了,像一些村集體將這些收回來的土地分配給一些庫區移民,或者無土地的農民,這些都是非常合理合法的。

可以說在二輪承包期內,這樣的小調整還會一直進行,而這樣的土地分配並沒有打破原有的二輪承包,只是進行小規模的分配土地,自然是合法的。大家也不用擔心自己的土地會被收回去重新分配,目前來看這些擔心都是不存在的,除非你違反了土地法,不然你家的土地還會一直被你承包著的。

而對於小規模的分土地,會讓更多的無地農民受益,這可是一件利國利民的事情,能夠讓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這是我們應該支持的。

總之,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限,全面重新分地是不合法的,當然現在也沒人敢這麼做的。至於說是分配收回來的土地,那是合法的,這是土地優化配置的需求,也能夠惠及更多的農民。


老王談養牛


=輪土地承包未到期,重分是否合法?

從字面上看,重分指定不合法。因為土地已經確權。土地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経本人同意,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改變土地的現狀。

重分固然不合法,但流轉是合法的。如果全體村民在有組織的·完全自願的前提下,全部同意把原先各戶零散的土地集中起來,再按原先分地的人口流轉成一戶一塊或幾戶一塊的大塊土地。我看這倒是可以提倡的。

這話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就相當的難了。這必須從村民中選出一個威望極高·大公無私的村民來牽頭,兩委班子只能做輔助,否則,村民會誤以為政策變了。

我還有一個考慮,不知對不對。我們通遼地區土地確權到2026年,那後30年為什麼沒確權呢?國家一定有他的打算。法律也應該是與時俱進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全國人大不都是每年人代會期間對有些法律進行修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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