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離婚案件的判決、調解書,有的部分不能申請再審,有的部分能。

首先,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中的解除婚姻關係部分,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婚姻關係屬於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有本質不同。判決、調解書中解除婚姻關係的部分生效,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與他人再結婚,如果一方再結婚,另一方申請再審還有意義嗎?退一步說,解除婚姻關係的部分生效了,如果雙方還未與他人再結婚,只要雙方自願完全可以去進行復婚登記,無需通過再審程序復婚嘛!

其次,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中涉及子女撫養內容部分,也不能申請再審。因為如果對涉及子女撫養部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一種訴訟叫變更之訴,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變更撫養費數額等,也不必申請再審。

第三,如果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分割問題部分,則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關於再審條件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但是如果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當另行起訴,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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