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到案件以後,如果被告能及時領取法律文書,我們在發起訴書的時候會首先詢問被告的意見,詢問以後,對案件有個基本的把握之後,我們會在開庭前先行組織原被告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我們會安排開庭時間,開庭以前我們會再次組織調解,若還是調解不成我們先行開庭,開完庭以後接著調解,調解會貫穿案件處理的始終……
為什麼我們會花費大量時間調解呢?理由有以下幾點:
1、調解結案的,我們會製作調解協議,並下發調解書,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調解協議立即生效,當事人無上訴權,有利於我們及時結案!
2、調解書相對於判決書製作簡單,耗費時間短,有利於減輕我們負擔!
3、我們每年都有調解率的考核指標,所以調解結案數量也是有任務的!
4、調解結案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也是雙方當事人妥協讓步的表現,所以調解結案有利於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真正做到定分止爭,同時也有利於化解雙方矛盾。
法官提醒:對於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及時調解的,可以先進行協商,避免對簿公堂,從而以一種友好的方式結案,大家互惠互利[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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