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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判決書?什麼是調解書?什麼是和解書?今天我就在這裡給大家掰開、揉碎了講講這幾個概念。
一、判決書
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基於原告的起訴,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作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是可以申請上訴。在二審法院判決後判決才能生效。
特點:
1、生效後的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判決書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上訴;
二、調解書
調解書是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爭議事項達成和解,並由人民法院出具文書。
特點:
1、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2、調解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均可以達成一致意見;
3、調解書出具後若對調解書內容有異議只能申請再審。
三、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或私下就爭議事項達成和解,自行簽訂的協議。
特點:
1、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只能選擇繼續起訴或自行催告;
2、和解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也可以私下進行;
3、若案件已經起訴,和解後原告需要去法院辦理撤訴手續。
律師建議
能夠達成和解的,儘量讓法院出具調解書,這樣一方面節省了訴訟時間,並且法律文書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能調解那就讓法院依法進行判決。最後的下下策才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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