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70年房產到期後,是收回還是繳費?

最近,民法典的草案中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自動續期,是否繳費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這一規定的出臺受到全國人民的關注,影響著我們以後房產的歸屬走向問題,先給我們吃個定心丸。

70年房產到期後,是收回還是繳費?

眾所周知,住宅類房產使用權期限一般為70年。房產擁有者都很關心自己的房產到期後會不會被收回,或是徵收更高的房產稅及土地出讓金。個人覺得不會,既然民法典規定能自動續期,就必然讓你續的起。從以往其他城市的房產到期後處理方案來看,到期續費標準基本都能接受 。比如按照評估價格的30%繳納土地出讓金,對困難群眾給予更高的優惠措施等。所以這些就不用過多的擔心房產被收回或徵收高額稅費,尤其是隻有一套居住房產的人。

自動續期就是指到期後不用再提出續期期限請求,直接按照規定辦理新證書,重新開始計算70年。是否繳費以及繳費的標準要根據國家另行出臺的法律、法規和當地相關政策決定,相信繳費問題絕不會難為每個房產擁有者的,因為居住權是每個人的生存保障。

其實大家不必為房產到期後如何處理而絞盡腦汁,因為擁有房產、佔有使用房產的人不止我們一個人,國家及千千萬萬的不動產權利人會考慮如何讓我們百姓生活的更好。

期待我國民法典快速出臺,早點兒規範我們財產權利,讓我們安心生產生活。

70年房產到期後,是收回還是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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