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二手房買賣,不動產登記提供的資料都在這裡,經紀人不一定全知道

2018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第80號國土資源部令,發佈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辦法》的出臺是進一步嚴格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迫切需要。

那麼,二手房買賣,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不動產登記提供的資料都在這裡,經紀人不一定全知道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2008年10月15日以後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籤訂的買賣合同原件;已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買賣合同;

5、房屋被徵收的,提交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和被徵收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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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拍賣的,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原件,拍賣成交確認書應載明委託人、拍賣人、買受人姓名或名稱、房屋坐落、成交價格等內容,拍賣成交確認書中未載明以上內容的,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原件;

7、2008年4月11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見原件(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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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車位辦理轉移登記的,提交購房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購房屋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屬證書。

9、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繼續保留劃撥用地性質的,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劃撥的證明文件;涉及在京中央單位、軍隊、武警部隊、地方單位調整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按《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第9.3節有關規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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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轉讓期限等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的證明原件,但房屋性質不變的情形除外。其中,重點工程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出售價格1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還應提交《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或者區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

1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產權性質不變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見,但涉及繼承、遺贈、夫妻離婚析產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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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已購標準價、優惠價房改房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房屋差價或者滿65年工齡的證明原件,但房屋性質不變的情形除外;

13、已購城六區央產房及其他區央產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的住房轉移登記的,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產權變更登記通知單》原件;

14、涉及住房限購的,按本市限購政策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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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

1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1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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