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二手房买卖,不动产登记提供的资料都在这里,经纪人不一定全知道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

那么,二手房买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不动产登记提供的资料都在这里,经纪人不一定全知道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2008年10月15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5、房屋被征收的,提交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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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载明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内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未载明以上内容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

7、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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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位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交购房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购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9、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涉及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地方单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9.3节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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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1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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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

13、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14、涉及住房限购的,按本市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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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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