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 “合作建房”時“出資方立項”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合作建房”從立項主體到分潤方式,不同的組合,稅收處理都各不相同,相對比較複雜。今天,對“合作建房”以“出資方立項”的開發模式,我們做以探討。

“合作建房”時“出資方立項”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我們從分錢、分房、分利潤三種分配方式,進行業務分析:

1

出地方分錢

法釋[2005]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相當明瞭:出資方立項,首先必須以自己持有的土地立項,就涉及“土地過戶”,土地過戶就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問題。因此,出資方立項、出地方分錢,經濟業務的實質就是出地方“賣地”,出資方“買地”。我們按照相關的稅收政策去處理就可以了。

2

出地方分房

案例【1】:2017年土地方出地,市場價值1個億。出資方立項開發,2019年度項目清盤後出地方取得1萬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出地方出地換取房子,經濟業務的實質就是:“以地換房”。

結合案例,以地換房可以分解為兩項業務來理解:

出地方將土地銷售給出資方,取得1個億的收入,然後又用1個億,去購買出資方1億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第一個業務:出地方賣地,銷售收入1個億,按照“賣地”相關稅收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第二個業務:出資方賣房,銷售收入1個億,只不過提前收到房款,按照“賣房”相關稅收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合作建房”時“出資方立項”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3

出地方利潤

案例【2】:2017年土地方出地,出資方立項開發,項目獨立核算利潤,清盤後出地方分40%的稅後利潤。

(1)首先分析增值稅: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法發[1996]2號)

第18條規定: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22條規定: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可按合同實際性質處理。

名義上,出地方是作為股東的身份出現,獲取的收益是股權,從稅收的角度講屬於“土地投資行為”。營改增後,土地投資行為是否計徵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出地方以土地投資並獲取投資回報的行為屬於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應該計算繳納增值稅。土地投資行為是計徵增值稅的,與營改增前的政策不一樣,這個大家要重點關注。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與31文件規定一樣,屬於免稅收益。

(3)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 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立、合併、投資行為暫不徵土地增值稅,但“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因此,出地方出地分配利潤的行為需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合作建房”時“出資方立項”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所以,出資方立項的前提,土地得轉移到出資方名下,因此就涉及“土地過戶”,涉及“產權轉移”,稅負相對較重。正如我開篇所講“合作建房”業務相對比較複雜,稍有處理不當,企業稅負將有較大變化,提醒廣大穗友注意決策前的涉稅處理及稅負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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