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 交房未入住,不交物業費可以嗎?

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空置房應不應該繳納物業費一直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許多業主持有這兩種觀點:“我一天也沒住,憑什麼讓我交全額管理費”、“雖然開發商早交房了,但我又沒有去領鑰匙,為什麼收我物業管理費”,總結起來就是:我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就不應該交納服務費。那麼,業主不住,物業費就可以不交或者少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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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未入住,不交物業費可以嗎?

今天,小崔就給大家分享《法制日報》報道的一個案例,下為全文:

2014年5月,被告楊某出於投資目的,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於2014年12月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16年11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庭審中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據負責這起案件審理的法官介紹,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

從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並不是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

從這個意義上講,物業公司服務的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業主的房屋是否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服務。

楊某購買房屋的目的是投資,而物業服務也為楊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楊某亦是物業服務的受益者。

最終,經法庭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楊某當庭支付了拖欠近兩年的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放棄追究違約金的主張。

所以,業主在購買房屋以後,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繳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除此之外,一些業主對物業費的理解也還存在很多誤區,以後要多多注意,不要隨意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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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1: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不交物業費

正解: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說明服務質量不到位。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應該由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至於物業管理收費出現糾紛,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之間的溝通來解決,進入司法程序後由法庭裁決。


誤區2:業主跟風你不交我也不交

正解: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相當的誘惑力,能不交納物業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為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眾的效果;而他的鄰居發現可以通過不交物業費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時,也會積極跟風。在他們看來法律會先懲罰那些帶頭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產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不交費,均會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誤區3:財產遭損害可拒交物業費

正解:鑑於物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一般均會排除對業主財產安全予以保障的約定義務,所以財產受損的情況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否有關於財產安全的特殊約定。如果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具體的財產保管協議,那麼可以根據協議向物業公司索賠。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就要看物業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過失,進一步劃分責任,而不是業主自行不交物業費來挽回損失。


交房未入住,不交物業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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