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法院強制執行用房還欠款,唯一住房怎麼辦?這種情況可被執行

2018年8月16日下午14時許,一場房屋資產評估正在溫江區某小區內正在進行。源於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吳安鳴(化名)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債權人趙民良(化名)選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面對被執行人該房屋系唯一住房的聲辯,郫都區人民法院蒲法官仔細向其解釋瞭如何在處置房屋後確保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與居住權,憑藉耐心的勸導說服,得到了當事人的配合。

法院强制执行用房还欠款,唯一住房怎么办?这种情况可被执行

↑工作人員向被執行人解釋相關規定

借款數十萬至今未還,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這起執行案的源頭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經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吳安鳴於2015年多次從原告趙明良處,以現金及銀行轉賬的形式借款35萬元。次年2月21日,吳安鳴向趙民良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上載明:“今借到趙民良人民幣430000元,2016年6月底全部還清。”

沒能在約定的日子裡還款,時間一晃來到了2017年3月22日。兩人在當日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再一次約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歸還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在這份《還款協議》中還約定,如果吳安鳴到期不歸還,還應支付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等)。

沒曾想到,這份《還款協議》依然沒有奏效,為拿回欠款趙民良選擇將吳安鳴告上法庭。2017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人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判決吳安鳴與妻子王霞(化名)應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原告趙民良歸還借款43萬元,並從2016年6月16日起以35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項付清時止。

而既未出庭應訴,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判決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吳安鳴直到現在也仍沒有歸還這筆欠款。2018年1月25日,趙民良只好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根據郫都法院提供的案件情況說明,2018年7月4日,承辦法官已將該案移送至執行局資產處置組,並於登記在被執行人吳安鳴及王霞名下的某小區住宅門上張貼了查封、限期搬離公告。

聲辯系唯一住房愁生活,

“我們搬到哪裡去呢?”

“判決怎麼回事、律師費怎麼回事,我曉都不曉得,只是執行局現在來了。”面對上門前來評估房屋的法官幹警及評估公司人員,吳安鳴手握手機,情緒有一些激動,“家裡的老年人也是智力殘障,老家父親病危,這個情況他(趙民良)是很瞭解的。”

在該執行案件的情況說明中載明,法院曾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吳安鳴,他表示其父親病危,短時間內無法抽身處理此事,本承諾與申請人趙民良一起到法院談和解事宜也沒有進行。但在申請人趙民良看來,這麼多年吳安鳴一直在欺騙他,如果要達成和解,至少應該拿點錢出來表示誠意,所以希望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的房屋。

在現場,郫都法院蒲法官向吳安鳴解釋,“如果認為沒有被通知,對執行行為存有異議,可以選擇提出執行異議,這是你的權利。認為訴訟當中有問題,也可以去法院查相關的檔案。”她同時提醒吳安鳴,自己的權利如果不去行使,同時又不履行還款義務,光是口頭的理由是不能對抗強制執行的。

“我說老實話,這是我們唯一的一套房子,這個房子都是我們借錢買的,還有老年人,兩個孩子。”坐在沙發上的吳安鳴對拍賣房屋還債仍然心存牴觸,在評估公司人員詢問是否評估屋內物品時表示拒絕,“一個月兩個月之間拿不出這個錢,我們就要搬出去,又搬到哪裡去呢?”

對於吳安鳴的對以後生活的擔憂,蒲法官開始向他詳細解釋如何解決之後的住房問題,“如果確定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在處置當中法院會與申請人趙民良溝通,先幫你墊付租金,按現在的租賃價格和家裡人口數量,協助在附近找一套合適的房屋供你們居住。”對於拍賣後所得房款,蒲法官也進一步作出解釋,“如果是唯一住房,可以預留5-8年的租金。”

從異議如何處理,到拍賣流程和時間,再到生活保障問題,蒲法官都一一為吳安鳴詳細講解,從而成功軟化了他的態度,配合評估公司人員完成了房屋的評估。

對於現在存在的“唯一住房不能執行”這種誤解,蒲法官告訴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在一定條件之下即使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仍可被執行。以本案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陳柳行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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