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阿旗警方破獲合同詐騙案,涉案金額100餘萬元

3月14日,阿旗王先生到公安局報案稱,公司被黑龍江省龍江縣籍的任某騙去一百餘萬元燕麥草款。接報後,旗局經偵大隊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間,任某從該公司運走燕麥草391.08噸,價值48萬餘元;隨後又預付5萬元定金,陸續運走燕麥草478.06噸,價值59萬元。多次催要後,任某並未償還貨款,並逃匿躲藏無法聯繫。

阿旗警方破獲合同詐騙案,涉案金額100餘萬元

(網絡圖)

進一步調查表明,任某的多種行為涉嫌合同詐騙,5月25日,民警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將犯罪嫌疑人任某成功抓獲。經訊問,任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目前,任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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