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阿旗警方破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3月14日,阿旗王先生到公安局报案称,公司被黑龙江省龙江县籍的任某骗去一百余万元燕麦草款。接报后,旗局经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任某从该公司运走燕麦草391.08吨,价值48万余元;随后又预付5万元定金,陆续运走燕麦草478.06吨,价值59万元。多次催要后,任某并未偿还货款,并逃匿躲藏无法联系。

阿旗警方破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网络图)

进一步调查表明,任某的多种行为涉嫌合同诈骗,5月25日,民警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成功抓获。经讯问,任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目前,任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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