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北京滴滴4年4起涉性侵案件3起發於順風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周蔚)8月25日,溫州20歲女孩趙某在搭乘滴滴順風車後被姦殺,這是繼鄭州空姐遇害案後3個多月來,發生的第二起順風車司機性侵兇殺案件。海淀法院發佈的調研報告顯示,自2014年至2018年4年間,北京市範圍內涉滴滴性侵犯罪案件共計4起,其中發於順風車的為3起。

案例:3起性侵案件

2014-2018年北京範圍內,可查滴滴車主在完成訂單過程中犯強姦罪2起、犯強制猥褻婦女罪2起。其中,涉順風車3起、快車1起。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採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鄭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關係,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姦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滴滴平臺未有效消弭風險

調研報告顯示,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機通過鎖死車門、阻止下車方式完成性侵。

“滴滴創造了一個“半公開、半私密”的密閉空間,司機在此空間內有強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更龐大的司機體量、更容易的犯罪場合,滴滴將出行由線下轉移到平臺內時,不可避免的將犯罪風險同時轉移;轉移風險卻未有效消弭風險,這就是如今被責難的原罪。“姜楠法官表示。

有兩組案件可以佐證,第一組案件被稱之為衍生型強姦,滴滴司機在完成訂單後,和乘客建立私人關係(加微信),後在第二次見面時實施強姦共4起(順風車2起、快車2起)。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明顯輕信與相識場合不無關係,雖然不可歸責於平臺,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帶來的不良後果。

第二組案件體現為滴滴司機面對犯罪不作為,1例為拼車訂單中女乘客明顯酒醉、司機放任拼車男乘客將其帶走,未做任何處理,後女乘客被強姦;1例為犯罪分子冒充已約滴滴司機,後司機致電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車,被告人告知司機“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後司機未作任何處理後離開。

該類案件反映出在平臺設計中缺乏司機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徑和有效的制度激勵。

據統計,目前全部刑事案件,尚無需要追究平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法官表示,社會責任、價值取向和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發現:滴滴司機中有嚴重暴力犯罪前科人員

調研報告顯示,滴滴注冊司機中發現有犯罪前科人員,大致分為三種:曾犯組織越獄等嚴重暴力犯罪;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高危駕駛群體;曾犯盜竊、詐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且為慣犯或釋放時間較短。

有前科人員是否可以從業當滴滴司機?姜楠法官表示,對此一直有兩種觀點,一是根據2016年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管理辦法》還是刑事司法中對人身危害性評估的一般觀點,該類人群均不應予以准入;而支持准入的考慮更多來源於資本視角,核實支出、司機數量、粘性以及流量均為影響因素。

滴滴平臺一致表示,司法機關並未對其開通權限,公司無法進行審查核實。

“即使短期無法實現和公安機關的數據對接,一個最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依然可行,只是這樣的做法,註定不會被擴張期的企業青睞。”姜楠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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