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借用車輛出事故,該由誰來賠償?

買了車子的人都知道自己一般情況下不能把車子外借給別人,因為如果出現大交通事故的話,自己有可能會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說這種情況出現了交通事故這個賠償的主體是誰?

借用車輛出事故,該由誰來賠償?

安徽華人律師事務所的朱君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借用車輛出事故的賠償主體

1、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則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2、無償地借用他人的車輛為自己使用的情況,按照規定,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於商業經營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借用行為,例如通常所說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機動車所有人作為負有對掛靠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怎樣確定

1、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均為法律禁止性行為,出賣人、出借人對此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出賣人和出借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朱君律師:朱君律師擁有法學和工商管理雙重專業背景,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朱君律師先後成為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專家,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公議員。朱君律師先後為合肥保利地產,安徽超清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實際車主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原車主不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其依據是《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

借用車輛出事故,該由誰來賠償?

朱君律師補充:

3、分期付款買賣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

購買人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訴訟主體為購買人。《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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