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五)

案例9 离婚协议虽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案情介绍: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

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套归林先生所有,一套归孔女士所有。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公证员说法: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五)

案例10 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案情介绍: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子,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然而邓小姐却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与老两口发生摩擦,关系比较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公证员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