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公务人员违法时看《刑法》和《公务员法》是如何规定的

前言

对于公务人员任职的升迁不仅有政绩考核,也看在任职期间有无违法乱纪的情况。涉嫌犯罪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责是什么?会有哪些后果,就有很多人不清楚了。这篇文章就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问责简单来说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追究其责任,之后根据任职期间的行为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党内的处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根据被问责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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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方式

问责的方式不固定,只要发现问题就可以问责。这里的问责是大的方面,比如发现问题后,中央指导组、巡查组、同级人大、上级人大等都可以进行。如果是在问责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类的由检察机关进行留置侦查等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最终由检察院起诉,法院定罪量刑等。如果是做事不利推诿扯皮或严重一点违反党规党纪的,则由权利组织进行党内追责。

我国《公务员》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处分行为。处分方式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种处分属于考核时的纪律处分,严重程度由小到大。警告就是最轻的一种,受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而且不影响晋升工资序列(工资档次)。开除就是不仅免除了公务员这个身份,当然还有任职的职务,以及所享受的福利,工资序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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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问责

说到问责肯定是有了问题才会问,其实具体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1、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型;2、生活作风型;3、工作态度型;4、重大事故型;5、胡乱作为型;

我们常见的除了有重大事故问责,还有拖沓敷衍、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是违法犯罪等情形。

问责结果

问责结果的前提就是被问责人的行为能够认定的程度来追究。当然,因为纪律是严格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因此,如果是违法犯罪行为,除了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之外,还有职务内的责任承担。

对于职务内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形,就是我们常见的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这四种情形都是和职务有关,但是具体还是有不同。引咎辞职简单来讲就是辞掉现在的职位,但是福利工资档次等一般不变。停职是暂时性的,是事情调查清楚前和结果追究前的之一个状态,是免职还是撤职还是继续任职工作要等查清楚事情后做决定。免职要比撤职轻很多,撤职可以说是真正的“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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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

在问责的结果上除了纪律内的处分外,当然还应该包括违法犯罪方面的。如果问责时发现被问责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应依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在第八章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第八章不仅规定了我们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在第九章的渎职犯罪中,不仅规定了我们常见的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在针对税务方面规定了第四百零四条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在法院方面规定了第四百条的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零二条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在环境、食品等方面都专门规定有针对性的罪名。

问责的最后就是是否有责任,有责任后具体要怎么承担。是走纪律处分还是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还是同时适用都应具体讨论。

后记

问责制度是文明的体现,完善的问责机制可以让行政系统活跃起来,减少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弊病。也更由有利于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能够激励公务人员用好权力,善待权力,督促和监督“好官”,惩罚和杜绝“坏官”,使之真正的做到为国贡献,为民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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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扩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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