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召開的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場新聞發佈會上,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支紅彬稱,按照人社部相關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記者 張茜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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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15:26:00 二三裡資訊海口
在14日召開的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場新聞發佈會上,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支紅彬稱,按照人社部相關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記者 張茜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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