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療、偏方、處方藥……有關新冠肺炎的這些廣告都嚴禁發佈

吃益生菌類食品能防治“新冠肺炎”?

近期有媒體報道,有微商用編造、斷章取義等手法歪曲專家觀點,將食品包裝成“防治新冠肺炎”的藥物,如宣稱“吃益生菌能防治新冠肺炎”。

2月11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回應指出,任何食品(包括益生菌類食品),宣稱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屬於虛假宣傳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一、嚴禁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包括線上和線下)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任何食品(包括益生菌類食品)宣稱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屬於虛假宣傳。

二、依法誠信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守法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藉機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誇大宣傳功效,不得發佈違法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對“新冠肺炎”有免疫、防護功效。

三、謹防推銷陷阱。消費者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的防控措施,積極做好個人防護,不輕信、不購買、不食用所謂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食品。

四、從嚴查處違法。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從嚴從快嚴肅查處,並及時公佈處罰結果。

廣大消費者發現任何食品宣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特別是宣稱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電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食品預防治療新冠肺炎是虛假宣傳,偏方治療新冠肺炎的廣告也不能發。

11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還發布了《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嚴禁發佈虛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內容的廣告,不建議發佈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遊樂活動等廣告,鼓勵發佈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通告》要求: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

二、嚴禁發佈與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不正確導向、妨礙社會安定、損害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以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廣告。

三、嚴禁發佈含有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內容的廣告,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

四、嚴禁發佈含有虛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內容的廣告。

五、嚴禁發佈未經審查或者擅自篡改審查批准內容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發佈醫療廣告應當查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件,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查驗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廣告審查批准文件,嚴格按照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發佈,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不得擅自添加涉及疫情防治的內容。

六、嚴禁在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和場所發佈處方藥廣告;嚴禁藉助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名義發佈推銷處方藥的廣告。

七、承接消毒產品(含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等)廣告業務,應當查驗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證明文件,不得宣傳對疾病的治療作用,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上標註的殺滅微生物類別進行誇大虛假宣傳。

八、承接醫療用口罩廣告業務的,應當查驗醫療器械註冊或者備案憑證並按照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發佈,不得將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宣傳為醫療用口罩,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不得宣傳能夠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風險。

九、對於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遊樂活動等廣告,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不建議發佈,在疫情逐漸平穩後審慎發佈。

十、各廣告經營單位和媒體發佈單位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按照《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認真核實廣告主的身份與相應的經營資格、核對廣告內容,防範不法分子利用虛假銷售防護用品的廣告實施詐騙活動。

十一、鼓勵廣告行業組織和企業利用合法的媒介,積極創作、發佈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檢查和執法力度,暢通12315舉報渠道,從嚴從重查處各類與疫情相關的虛假違法廣告,及時曝光典型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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