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4人被处罚!文昌湖公安对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期,文昌湖公安分局强化打击就是防控理念,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近期,又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案件4起。


警情通报


2020年1月28日16时许,唐某(男,48岁,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人)在商家镇东官村疫情防控劝返点酒后滋事,无故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妨碍了疫情防治工作的开展。1月31日,文昌湖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2020年1月29日22时许,冯某(男,31岁,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萌水镇人)酒后来到萌水镇文昌馨苑小区北门劝返点,与值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用拳击打一名工作人员。1月31日,文昌湖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冯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2020年春节前,李某(女,20岁,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人)从武汉疫区回到商家镇家中后,一直不向镇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从武汉疫区来淄行程,在工作人员核实时仍不说明。2月3日,文昌湖公安分局商家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李某罚款贰佰元。

2020年1月25日,王某(男,57岁,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萌水镇人)在疫情防治人员对其核查中拒不配合工作,故意隐瞒其女儿等人从疫区返回萌水镇家中的事实,妨碍了疫情防治工作的开展。2月4日,文昌湖公安分局萌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贰佰元。

警方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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