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4人被處罰!文昌湖公安對妨礙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

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進入關鍵期,文昌湖公安分局強化打擊就是防控理念,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等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依法從嚴從快處理。近期,又查處妨礙疫情防控工作案件4起。


警情通報


2020年1月28日16時許,唐某(男,48歲,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商家鎮人)在商家鎮東官村疫情防控勸返點酒後滋事,無故辱罵工作人員,嚴重妨礙了疫情防治工作的開展。1月31日,文昌湖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決定給予唐某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2020年1月29日22時許,馮某(男,31歲,文昌湖旅遊度假區萌水鎮人)酒後來到萌水鎮文昌馨苑小區北門勸返點,與值班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用拳擊打一名工作人員。1月31日,文昌湖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決定給予馮某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2020年春節前,李某(女,20歲,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商家鎮人)從武漢疫區回到商家鎮家中後,一直不向鎮村防疫工作人員報告從武漢疫區來淄行程,在工作人員核實時仍不說明。2月3日,文昌湖公安分局商家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決定對李某罰款貳佰元。

2020年1月25日,王某(男,57歲,文昌湖旅遊度假區萌水鎮人)在疫情防治人員對其核查中拒不配合工作,故意隱瞞其女兒等人從疫區返回萌水鎮家中的事實,妨礙了疫情防治工作的開展。2月4日,文昌湖公安分局萌水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決定對王某罰款貳佰元。

警方提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規定。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嚴肅處理,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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