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項規定,如果員工自願離職,公司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合法嗎,該怎麼辦?

穿雲月681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項規定,如果員工自願離職,公司不會開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資料,為此題主想知道公司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我的答案是:公司的行為是不合法。

參考法律法規: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節選)。請注意這句話中有說明,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第五十八條告訴我們的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能之後再出具或者不出具,如此已經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公司因員工離職未開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因此為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賠償。

通過以上兩條《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規我們可以看出,員工離職後,公司開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公司無權不與開具。同時勞動者離職時,離職人員也可以直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索要。

如果因公司拒絕開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再次就業的,勞動者有權力主張經濟賠償。但勞動者負有提供證明的責任。



因公司拒絕開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導致賠償的真實案例分享:

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5民初21491號

原告訴求

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A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2、判令A公司支付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228800元,且之後每拖延一月,增加賠償13000元,不足一月的,按相應比例賠償。事實和理由:我多次要求A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並明確提出沒有離職證明我無法找到新工作,A公司堅決拒絕,A公司的行為完全是惡意的。從我從事的行業來看,應聘者提供離職證明為入職的必要條件,A公司的行為給我尋找新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礙。我在2017年8月幾近入職新公司,卻仍然在最後一步因為離職證明問題未能入職,給我造成了重大損失。綜上,我方不服仲裁裁決的結果,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

A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仲裁裁決的結果。在勞動仲裁裁決後,我公司積極與楊某通過電話、短信聯繫,與其協商處理事件,但楊某拒絕不接受,導致我公司無法將離職證明郵寄給楊某本人。楊某以我公司不予開具離職證明且稱其無法找到工作為由,要求我公司賠償未開具離職證明期間的薪資,該請求根本不合情合理,這些並非勞動所得,且在此期間如其自身有工作能力,並不會直接影響找工作,由此可說明楊某一心只想從公司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楊某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7]第09338號裁決書,一、A公司為楊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二、駁回楊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楊某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楊某提交的《錄用通知作廢協議》明確顯示楊某2017年8月4日因未能提供離職證明而錯失工作機會,造成其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A公司未及時為楊A某出具離職證明,對楊某失去工作機會,產生經濟損失的後果負有責任,應予以賠償;但鑑於楊某實際也未付出勞動,其經濟損失本院將參照其工資水平、行業待遇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 一、被告A公司為原告楊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已執行);

  • 二、被告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楊某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50000元;

  • 三、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公司出的這項規定,其實就是自己在給自己挖坑的行為,題主完全不必介意或者擔心,因為公司的行為已涉嫌違法。如果題主主動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如果因拒絕開具導致題主無法再次就業,並能提供新用人單位因自己無法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而錯失入職機會,可以向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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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姜


這肯定是不合法的。只要是正規公司離職證明都會給你開的。除非你們公司是小公司。我們公司現在也不讓離職了,我公司裡有個女的。發燒了被隔離了。公司就堅決不讓離職。公司領導還去慰問了。公司還說讓她踏踏實實在醫院養病。等完全痊癒再來上班。工資照開。看病錢全報。反正就是不讓離職。申請離職也不批。


秦呂明月


公司這是在給自己挖坑然後把自己裝進去嗎?員工不管基於何種原因離職,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沒有權力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注意這裡有一個關鍵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即辦結離職手續時就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資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說推遲或者延緩出具,這都是不合法的行為。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作用呢?

  • 第一:證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從上家公司辦理的離職,已完成各項工作交接,自己現在是一位職業自由人,與任何用人單位都沒有勞動關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找自己認為令自己滿意的工作單位。

  • 第二:證明自己給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或者勞資糾紛,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辦理的離職手續,並完成了各種交接工作,不存在後繼任何麻煩的事情需要自己處理。

  • 第三:為新工作單位錄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單位因不清楚自己現在的自由身份,因錯誤的錄用自己而由此導致勞資糾紛,使新用人單位更能放心的錄用自己。

迴歸題主的問題,公司不出具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我的建議如下:

01.

題主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依據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單位,在這個環節都會正常合理的開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因為用人單位在題主無過失的前提下,拒絕為題主開具此證是,就是違法的行為。為此很多單位雖說前期很牛,但當勞動監察單位介入後,一般就直接能夠解決問題。

02.

用人單位如果執意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題主新的用人單位又需要此證明辦理入職時,題主可以依據親用人單位發放的Offer向原單位要求賠償。如是因此導致題主被新單位取消了入職機會,那原用人單位因未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存在直接關係,那原來單位將賠償一筆不菲的費用。

而且這樣的現象勞動者要求賠償更有成功案例,對題主的賠償具有指導意義。

03.

因此導致的其它經濟損失,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所談到的損害,可沒有指明是再就業受阻,只要是因未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存在因果關係的損害,都可以要求原位進行賠償,但要求人員具有舉證的業務。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業務,只是勞動者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沒有理由拒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為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害,都可以要求用人前段時間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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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經歷過如此事件,在離職上一家公司的時候,以前的公司不願意開離職證明,而新公司卻要求新到崗的員工需要提交離職證明,這時候就會出現了相當多的矛盾,離職的員工也會面臨著較大的問題,而原公司很多理由都會認為說員工未交接完成工作,員工未形成離職前的清算等,不願開證明。相當多的離職員工承受著經濟上的損失,這時候呢,就大家會有疑惑了,原公司的如此行為是否合法的呢?畢竟他自己很可能提前一個月就已經提交了離職手續,但一個月以後該公司卻還不放人,不願意開具離職證明,這時候卻沒有得到解決,我們該怎麼辦呢?

如果說我們遇到這種事情,其實一定要明白,原屬單位如果不願開離職證明,這是屬於違法行為,其實這一個違法,因為為員工辦理離職證明是屬於公司的法定義務,而且勞動法也是明確的規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來拒絕給前員工辦理,不辦理離職證明,這是屬於絕對性的義務,辦理離職證明的話是公司必須要辦理的,你離職公司就必須得開具離職證明。

那麼是否公司會給理由來說,你還未完成交接工作,自己能夠辦理離職證明吧,實際上來講你就算沒有交接完成上一家公司的工作,其實還是可以辦理離職證明的,因為這是屬於原公司的強制法律性業務,如果該公司不給辦理,不受法律的支持,自己是可以去勞動局進行申訴,甚至是法院提起訴訟。

大家一定要明白,公司給員工辦理離職證明是屬於違法行為,大家不用低聲下氣的向公司討要離職證明,對他就是已經違法行為,這時候大家如果公司不給離職證明該怎麼辦呢?大家可以造成的損失向公司進行索賠,進行追責,一定要向勞動局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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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在我國的人事管理體系裡非常重要,從畢業以後,學校會開具類似於派遣函的文件,說明你的去向,從此直到退休,你的人生經歷必須完整,出一家入一家,中間必須有離職證明銜接,這個會影響你的檔案。另外,用人單位必須看到離職證明才能辦理錄工,否則一旦你和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屬於違法用工,會承擔責任。

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用人單位必須開具離職證明,這是法定義務,只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社保公積金截止日期,如何處理等事實,與離職原因無關。極端的說,就算你把單位燒了,也必須給你開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另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雙方由誰提出解除,解除的理由。這往往會影響到事件的性質以及失業保險領取,所以勞動者拿到離職證明時,一定要認真核對,如果是企業辭退,就不能寫勞動者提出。你有權要求企業按真實情況寫。如果企業拒絕,你可以不簽字,去勞動監察大隊立案,要求提供真實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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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合法。

其次:怎麼辦?

給你出一個餿主意:離職後到人社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直接投訴原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要求原單位補齊該繳納的社保,如果人社部門找到單位,單位肯定會說你已經離職了,那麼你就說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一直存在。那麼接下來就是如果原單位不給你開解除證明,就說明你是他們單位員工,需要給你繳納社保;如果開了證明,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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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離職,公司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又是一種警告員工不要離職的新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可不太高明。

首先員工不管是主動提出離職還是公司開除員工亦或者員工與公司之間協商一致離職,公司都需要為員工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就是離職證明),這是法律規定的,公司必須要履行的義務。如果是著急入職新的公司可以直接找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由於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導致給員工造成了實際損失的,公司是需要賠償員工損失的。

如果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那麼就算員工不上班也屬於公司員工,社保、公積金是不能減員的,如果減員公司是需要賠償員工損失的。

所以說公司的這個方法並不高明,或者公司這項規定只是為了震懾一些想要跳槽到新單位的員工,告訴他們你們離職拿不到離職證明,到時候也不能入職新單位,不要最後雞飛蛋打。


東友律師團


傻瓜公司傻瓜領導出的傻瓜政策!

政策本身不合法那就是無效的,是脫褲子放屁

這種規定,制定了等於沒有制定,在法律上等於是白勞,但不得不說,這類公司才不會管什麼法律呢,基本是我行我素,他們的目的本身不在於要合法,而在於要約束員工。

對於這種法盲的行為,只有等到真正受到懲罰後才會改正。

就算你想要這麼做,也請你口下留情

其實呢,很多企業都有這樣的做法,一是基於不規範,管理是一言堂,二是基於自已是強勢的地位,我就是不給員工方便,三是因為法盲,不知道這樣已經觸犯法律的底線,四是知道這樣違法,而知法犯法,反正等政府來要求我再說。

其實,不管你什麼原因不想開,但是拜託你作為一個企業,也至少不用形成制度吧,口下留情對企業對員工都好,不是嗎?

要說怎麼辦,沒有什麼怎麼辦,順其自然

對,順其自然,經過要求,給開就要,不給開,也無須強硬要求怎麼樣。

如果沒有開給自已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或者是經濟損失,那麼就照章申請法律援助解決問題就好!

【總結】

一般類似的企業都是很糟糕的企業,管理人員都是一些沒有遠見的差勁的管理者,這類企業和管理者,無須政府出手,市場會給他們教訓。


稚始梔終


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為自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位拒不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員工在離職後到新單位求職或尋求某些勞動待遇的憑證,關於單位為員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後單位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需要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維權。當然,不是每一個新的用人單位都會要求求職者提供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自己對此沒有實際需要,也就無所謂了,但法律上來看,用人單位確實不應該作出這類違法限制勞動者權利的規定。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公司出這種規定,其實相當無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這樣的公司註定是沒有什麼發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什麼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勞動者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證明。一般分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員工離職證明等。如果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還有一種就是員工主動辭職離職的,也可以出具“員工離職證明”。

第二,離職證明或是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有什麼用?

不管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在該公司任職的重要文件,可以用於辦理養老保險的變更,進行失業登記或是再就業培訓的依據,也是員工到新單位就業,找工作個人求職經歷的證明,對於員工來講,相當於個人人事檔案的記載,具有檔案經歷的作用。

第三,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對用人單位不會造成損失,主動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屬於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一項日常工作,既不耗費公司成本,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對公司只有好處而沒有任何壞處,與人方便就是與己方便,員工雖然離職了,但畢竟是曾經的員工,為公司的發展做過貢獻,這是每個公司都應當值得尊敬的。如果因為一個離職證明而讓離職員工傷心、寒心,對公司的好感消失殆盡,這才是對公司有害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因為員工自願離職,不願意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是離職證明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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