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屋檐82880394


由此看来,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设立,严格依章程、制度运作和监督,以期实现并有效保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将社会基层治理尽快纳入法治轨道,让合法公正阳光就在老百姓身边。

就具体问题而言,个人理解: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成立的物权自治组织,它必须在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运行制度范围内行使权力,进行活动,接受监督。其特定区域范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所取得的公共物业收入,管理的公共财产(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不能非法侵占,私分。否则属于违法侵害业主共享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政府主管机构投诉,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劳有所得原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运行制度,取得合理的履职补贴或报酬,并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公示,报告,获得认可。这应该是处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经济关系一条法律界限。

小区业主大会应有效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业主也应在业主大会中积极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自己的其他业主权利和公民权利。

依目前情形看来,业主委员会在成立、换届、运行中制度缺失,行为失范,监督乏力,机制无效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尖锐突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妥善解决。


川江137





小区三年来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毫无疑问是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罪。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内公共收益主要有:小区内公共场地出租收入、小区内广告收入、小区内管理用房出租收入、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租金收入等,这些所有的收入群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小区内集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集体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

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和使用的方案,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小区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就将小区内公共收益几十万元以各种名义私发,这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涉嫌侵占集体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件事情可以参照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44 万元至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投资,被南山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获刑九个月。根据问者所说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也可以按侵占集体财产罪获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我小区有个例子,业主自治期间盈利30多万元,但这30多万却是小区部份业主物业欠款,业委会想去起诉欠款老赖,法院却不立案,说是业委会是业主选的,业委会如告业主就是自己告自己,所以不立案。我觉得业主告业委会也是自己告自己,只能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一旦证据确凿,以贪污罪论处。


夜郎农夫


物业公司黑,业委会也一样黑!狼狈为奸!这是我们国家的不良风气盛,社会素质教育的落后和低!哪个地方都是唯利是图!


南宛里


肯定是违反程序,违反规定,是不是违法还要看具体内容。这个事情其实和业委会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发大米、发食用油的性质一模一样。但是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发红包、发福利往往在网上赢得一片叫好,这岂不是怪哉?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常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委会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用途(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等)。也就是说,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无权动用公共收益的一分一厘。

很多人说业委会就是代表业主的啊,这话也对也不对。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去签署相关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条款,但必须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说到底,业委会就是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决定做什么,业委会就去执行而已,超出业主大会授权金额、授权事项的行为,业委会都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管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利,打着各种名义上的好处,就把公共收益分发给业主,看似业主得到了实惠,但实际对小区造成很大隐患。业委会用发放福利的名义,高举还利于民的旗帜,掩盖了违反程序规定的实质,使得公共收益很容易失去监管。

如果业委会滥发公共收益的行为没有得到阻止,业委会成员很容易打着各种名义将公共收益变成业委会的小金库,只要打着一个有利业主的旗号,就可以随意处理和分发公共收益。很多业委会成员从违反程序、违反规定到职务侵占,往往也是从公共收益无人监督和约束这里开始的。


业委会的正确打开方式


这个问题我深有感悟,目前我住的小区,2018年五月成立第二届业委会,成立期间由几名素不相识的人端起选举票箱到个别业主家要求勾画指定人员,甚至小区大门口拦路要求部分业主勾画。包括选票公布唱票等没有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进行(后期业主起诉街道要求撤销备案,二届业委会无法向法庭提供原始选票,结果原告案子输了,法庭不认可个别业主代表起诉)。,小区由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及多次抵押导致小区产权无法办理,后期由政府牵头业委会代办从公布200代办到无公布涨至400甚至吃拿卡要等,小区消防通道被业委会租赁至今,多次反应无效,公区收益,明目张胆要物业拿出地下车库收益等,以上行为小区从第一届成立之间的大部分收益不知去向,业委会主任身兼财务出纳,自报自销,简直黑投了,证据确实不好查找,由于小区部分业主不参与等因素导致小区至今都还存在以上问题。


陈祖科


业委会成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发公共收益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业委会成员的该行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分配问题属于《物业管理条例》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另外《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可以理解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议机构,其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和授权,将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私发的行为,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委会成员的该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性组织属于“其他单位”范畴,业委会成员是工作成员,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业委会成员在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业主共有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进行的经营活动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该业委会成员私发的公共收益明显属于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了业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等三个方面。本案中业委会成员的行为基本符合:(1)该业委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2)存在明显侵占的行为;(3)侵占数额达到几十万,数额较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知乎者Plus


据我了解业委会的组织和建成十分困难,没有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根本无法成立,业委会的成员首先要求是业主,长期坚持交纳物管费,选举也要公佈简历和住址,最后还需报有关部门批复。业委会无权也不可能动用维修,办公费也仅仅是从物业公司划拨进入政府指定帐号,一无工资,二无休息,只能在物业和业主之解起到监督和调解作用,没有为民服务心态的人根本无法坚持,特别是遇到只想要权益而不愿付出,整天说三道四的人更是十分无奈,辞职甚至集体辞职的人和事在各小区常见。我就没见过业委会可以贪污的例子。心理阴暗者才会说此话。这种人真不该在小区购房,应该住到偏远的农村去。


曹雯蔚


如果情况属实,业委会成员就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问题了。

利用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用途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维修与养护费用。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私自挪作他用的。小区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公开这笔资金的去向。如果业委会存在私分公共收益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最后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业主委员会。同时,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业主委员会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


小猪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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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自发放,肯定是违法的,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简要予以分析说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所有小区公共收入,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均不得擅自处分,更不得私分挪用,否则均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或退还。

具体到本题目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2条第5款和《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若业主委员会成员私分小区的公共收益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也可以由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还被认为属于《刑法》第271条、272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成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主委员会管理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那么便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业主及其他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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