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110.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潤天法律問答】110.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大家好,歡迎來到潤天法律問答,今天和大家交流下關於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權債務問題。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遇到債務人公司被合併或分立,導致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1.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指的是一個或多個公司被歸併到一個現存的公司中,被吸收的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而新設合併指的是多個公司合併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資格全部消滅,新公司的法人資格產生。無論是吸收合併還是新設合併,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與公司合併是兩個相反的行為,同樣分為兩種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派生分立指的是原公司存續,並從中分立出新的法人。而新設分立與新設合併有相似之處,新設分立指的是原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的法人。對於公司分立後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分立之後,新設立的公司可能會主張在分立時與其他法人約定對外承擔債務,但是內部約定不可對抗債權人行使債權。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不應當影響法人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相關權利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上是今天的潤天法律問答,希望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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