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現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

債務人在債務存續期間,將自己的財產惡意低價、或者無償轉讓給與其有關聯的人、公司的,從而造成了自己沒有財產的假象,如此一來,勢必對償還債務產生巨大影響。對於這種情況,作為債權人,該如何保護自身權利呢?

「法律」發現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嘉吉公司先前曾因大豆貿易,而與金石集團發生爭議,隨後於2005年6月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金石集團將在五年內分期償還債務,同時將金石集團旗下A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固著物、所有的設備及其他財產抵押給嘉吉公司,作為擔保。

但A公司一直未配合嘉吉公司辦理抵押手續,且在2006年5月的時候,A公司將其名下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固著物、所有的設備及其他財產,以2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一年後,B公司又將該資產轉讓給C公司。

嘉吉公司就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在這個時候,A公司早已無資產了。在這危急存亡關頭,嘉吉公司律師提出了一個絕妙的想法,向法院申請確認A公司與B公司合同無效、B公司與C公司合同無效,並要求將買賣的資產返還給A公司。

該案最後一直到最高院,經過最高院的審理,最終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B公司與C公司的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嘉吉公司的權益,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涉案的資產返還給A公司。使得A公司的資產可以被強制執行,保障了嘉吉公司的權益。

「法律」發現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

【裁判觀點】

對於本案,為什麼法院會最終認定這幾個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呢?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院查明瞭,這幾個公司是具有關聯關係,且在簽訂相關的資產轉讓合同時,對A公司的財務狀況、債務狀況是知情的,而且關鍵的是,這幾個公司的轉讓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值。法院對涉案的資產進行了評估,發現轉讓價值低於市場價值1000多萬元。這種種的原因,都使得法院最終確信並認定了這些公司是在惡意轉移財產,其目的就在於使得嘉吉公司的抵押權不能實現,損害嘉吉公司的權益。

天天君提示: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債務存續期間,將其主要的資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者無償轉讓給有關聯關係的人或者公司的,且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財務、債務狀況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那麼債權人不妨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要求法院確認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無效。

更多法律問題,請關注天天法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