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知識問答|認繳制下的股東權益請教?

問題本身:我加入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100萬,現股東創立時已出資25萬,而我以乾股加入,但做工商登記,認繳出例比例為20%(實際不出錢),公司按認繳比例分紅。假如2年後公司收益較好,公司權益(資產-債務)由加入時的30萬增加到了100萬(包含原始股本、法定公積金、待分配利潤等),這時我的股東權益是多少?我進來後增加的那70萬有沒有我的20%,我進來前的那30萬有沒有我份額?

在兩年後你們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盈利情況客觀的話,公司估值勢必增長,你們的股權價值也相應的跟隨增長,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是享有股權的增值權,如果說由開始的30萬元增長到100萬元的話,那麼你相應的權益也會跟著倍數增長。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如果你們之間屬於股權贈予的關係,那麼贈予的性質在《合同法》上是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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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綜上所述,如果你們之間股權如果是有贈與的成分,在沒有觸碰上述法律條款或約定條款時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反之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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