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公司的債權人能追究未足額出資股東責任嗎?

案情簡介:

原告稱其與A公司(被告三)達成口頭供氣協議。後,A公司向原告出具對賬單,確認A公司欠原告總貨款304620元,已付131500元,仍欠173120元。

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公司的債權人能追究未足額出資股東責任嗎?

公司的債權人能追究未足額出資股東責任嗎

A公司是經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一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被告二是A公司的股東。A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顯示,被告一的認繳出資額35萬元,實際出資額0萬元;被告二的認繳出資額15萬元,實際出資額0萬元。從工商管理局調取A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七條規定:被告一認繳出資35萬元,設立時實際出資數額0元,分期繳付,需在2014年6月3日出資35萬元;被告二認繳出資15萬元,設立時實際出資數額0元,分期繳付,需在2014年6月3日前出資15萬元。

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本院依法調取的A公司章程,均顯示被告一、被告二未實際出資,被告一辯稱其已出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其辯稱依法不予採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A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一年內繳足,但被告一、被告二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期履行出資的義務,故應當在各自的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被告A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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