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從每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算嗎?

對於借款合同,有的借貸雙方會約定借款到期後一次性償還,但是還有的會約定分期償還。那麼,對於分期償還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的起訴是從每一筆款項到期之日起算,還是應該在最後一筆借款到期後進行整體的起算呢?

「法律」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從每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算嗎?

【案情簡介】

1997年9月,光大銀行與吉原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光大銀行出借500萬美元給吉原公司,期限為4年6個月,同時合同約定吉原公司應當自1999年9月起,每半年償還一次本金。合同簽訂後,光大銀行依約向吉原公司發放了500萬美元的貸款,但合同到期後吉原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隨後,光大銀行於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吉原公司則抗辯稱,光大銀行應在每一筆債權到期後兩年內主張債權,未主張的應視為已過訴訟時效。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後訴至最高院,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借貸雙方雖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是分期還款,但是該合同是一個整體合同,權利義務不可分割,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並非是從每一期借款到期之日起算,而應該從最後一筆款項到期,也即2002年3月開始起算二年的訴訟時效。

最終最高院判決光大銀行勝訴。

「法律」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從每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算嗎?

【天天君提示】

對於該問題,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曾經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即便是最高法院,也是一個逐步深入的認識過程,2004年之前,最高法院曾經對於此類問題進行了不同的答覆,主要是在“從最後一期屆滿後起算”和“應從每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分別起算”兩種觀點之間徘徊。比如最高院針對山東、遼寧、雲南與河南等多省的高院的請示,回覆的內容就完全相反。

最終,在2004年12月之後,最高院統一了認識,在本文的判決中一錘定音,確認了以“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的裁決思路。並在2008年發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確定了“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法律」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從每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算嗎?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的理解,既包括了債權人請求給付每一筆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也包括請求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其實不僅在民間借貸中會出現分期償還,在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也是經常會出現此類情形,比如賣方分期交貨或者買方分期付款等情形,但不論在哪一種合同中,只要是分期履行義務的,那麼訴訟時效均應當從最後一期到期後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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