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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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關於合同欺詐的案例並不鮮見,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股權本身也是民事行為之一,自然也應當受《合同法》規制,遵循欺詐行為認定的標準。

但由於股權轉讓的特殊性,其欺詐的認定又有區別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中的欺詐特殊之處。股權轉讓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價值的認定存在疑難,因為一般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接洽轉讓事宜時不僅僅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問題,還要考慮到轉讓數量、股權價款的計算方式、價值計量依據、行業前景、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系列因素,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轉讓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2)

但是結合目前實務中發生的問題,股權轉讓欺詐中也存在諸如以下的問題:

二、股權轉讓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受讓方能否主張欺詐而撤銷?

轉讓方偽造其他股東的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導致受讓方購買股權,受讓方能否主張欺詐而要求撤銷?

筆者認為關鍵點在於:偽造的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是否會影響受讓方的實質權益。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2)

從《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可以看出來,該條並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理由在於該條規定中明確提出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規定。故,被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主張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2)

故而從該條規定來看,轉讓方對其轉讓的股權是擁有所有權的,而且該股權的所有權是可以轉移的情況下,實質上並不會因為損害第三人的優先購買權而損害受讓方的利益。

故,筆者認為:受讓方無權以轉讓方侵害第三人的優先購買權而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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