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律師:執行中當事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區別

王仁根律師:執行中當事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區別

因為對執行異議理解不深、不透、不全面,實踐中,不少人對當事人執行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傻傻分不清,片面歸作一類,混為一談,這是要不得的!

先來說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的執行異議,所謂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這個好理解。

但什麼是利害關係人呢?利害關係人往往與案件本身沒有實體糾紛,但法院的執行程序,會對他們形成利害關係。比如輪候查封的他案債權人、拍賣程序的競買人、優先購買權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

這兩類人均可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十五天內審查,如果理由成立,對執行錯誤的環節和程序就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這兩類人如果對上述裁定還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注意,這就與下面所說的案外人執行異議區別開來了

案外人執行異議,是對執行標的異議,是一種實體上的執行救濟。簡單說,一般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物權。比如,張三申請執行李四的房產,結果誤執行到王五的頭上了。王五當然不幹,必須提異議。這類人提的異議,法院也是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報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非撤銷或改正),如果同時發現原判決、裁定有錯誤,還要通過院長、審委會或上級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再審過程中,必須通知案外人參加,而且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案外人的理由最終確認不能成立,就恢復原執行,成立,則變更裁判。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在審查異議期間,對執行標的可採取保全措施,但不能進行處分。一時難以決斷時,案外人提供了擔保,可解除保全,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擔保,也可繼續執行。

異議被駁回後,案外有兩條路可走: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認為執行錯誤,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非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需要說明的是,這類錯誤,不僅案外人可提,執行人員如果先期發現了,也應提出書面意見,報給院長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這樣做,目的就是不能傷及無辜。

除此之外,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而且中途出現中止、中斷事由,是可以延長的;執行的法院,多為該案的一審人民法院或與一審人民法院級別相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如執行過程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不代表執行程序就終結了,只要被執行人沒有按和解協議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那申請執行人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只不過,已經履行的部分,要在隨後的執行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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