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是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本月銷售了一臺舊的設備(2017年購入的),設備原值70萬元,累計折舊22萬元,賣價41.2萬元。
請問:
增值稅是按照3%計算還是2%計算繳納?
答覆:
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參考:
財稅[2009]9號《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案例二
我是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業務均為一般計稅,本月銷售了一臺舊的設備(2017年購入的),設備原值70萬元,累計折舊22萬元,賣價41.2萬元。
請問:
增值稅是按照13%計算還是3%減按2%計算繳納?
答覆:
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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