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還敢同意,這些坑你都入了嗎?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對公司來說風險很大的,絕對是個坑! 公司個別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以下這3大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必須面對!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還敢同意,這些坑你都入了嗎?

01、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員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等等這些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所有的工傷待遇都由公司買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待遇輕則上萬,重則數十萬、上百萬,如果不幸死亡,單單一項工亡補助金就接近80萬元。都得由公司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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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員工患重大疾病怎麼辦?

沒有醫療保險,實務中這筆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可能就全部轉嫁到公司頭上了,這個應該很好理解,和不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承擔工傷待遇一個道理,這屬社保待遇損失,員工可以通過仲裁、訴訟主張權利。

很多地區的醫療保險條例均有類似規定。

如果患個重病,要花的醫療費估計足以讓公司老闆的心隱隱作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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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雖然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員工主動放棄社保,事後再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不支持員工的經濟補償訴求,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放棄社保本身就是一種無效行為,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支持員工的訴求。

比如,2017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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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不規範繳納社保的企業

至於那些按照最低工資繳社保、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社保等不規範的企業,也需要審時度勢、順勢而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業被社保稽核的風險。

企業可以選擇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合作,通過改變用工方式、調整薪資結構、改變業務模式等綜合措施,來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及風險。

綜述,企業一定要合規繳納社保,避免因小失大,給企業帶來用工風險,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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