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軍事制度素描:咸陽常備軍總數不到一萬人

由於過往層壘式“錯誤信息”的干擾,秦漢軍事制度的文獻記載,幾乎都是漢武帝之後的體制,即“常備軍制”之後的漢代軍事制度,無論是《漢書》,還是《漢官六種》,東漢、三國時代的註釋,多是以已經“常備軍化”後的“漢制”為認識基準,也就不可能還原其原初的“秦制”。

秦朝軍事制度素描:咸陽常備軍總數不到一萬人

哪怕只根據有限的史料,我們也能知道,漢武帝時代的“北軍五校”和諸多常備“校尉部”,與《史記》中展示的“楚漢爭雄”時代的軍制大相徑庭,再參以上文中關於“徭”、“役”、“屯”的區別視角,探討“兵役”制度之後,我們更能發現,西漢、東漢的“衛士”制度,實際上是“卒更制”為主的“屯兵”到“正卒制”為主的“屯兵”的長期變遷結果。

平移到唐代理解,即假設唐代史料散失,只剩下唐玄宗時代設立節度使鎮兵之後的軍事組織描述,而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時代的軍事組織全部缺載,史家只能以唐玄宗時代的軍事組織去“猜測”唐太宗時代的真相,結論自然“謬以千里”。

對應來說,“秦制”中的“徭戍”,就略同於唐代的“鎮戍”,由編戶齊民發“徭”的方式派出,並且散於諸州,並非某郡、縣集中組織的“屯兵”,只是在“更番”時長上有所區別,“徭戍”為“月更”,而“鎮戍”為“歲更”。

對於“秦制”而言,更重要的制度是“屯”,並不只是“屯戍”,還包括“屯軍”,這個“屯”字與唐代的“行軍”的“行”字略同,都是從編戶齊民中檢點徵發從“軍”,

最原始的狀態,就是類似“行軍”的“有事則興,無事則罷”的“屯軍”,編戶齊民參加它的“補償”,就是抵償“興日”、“徭日”。

然而,就如唐代“行軍”在高宗武則天時代由於邊防的壓力,最終轉變為“行軍常鎮”的“鎮軍”一樣,“秦制”中的“屯軍”,也走向了固定化。

正如上文中已經考證過的,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先設的是“邦尉”,同時開始設“縣”,這也就意味著“秦制”建立之前,並沒有“衛尉”領“衛卒”的設置,更不會有“縣卒”之說,這些體制應該都是商鞅變法之後逐步分化、繁衍而成。

《商君書·境內篇》其實展示的就是一支秦軍出征“屯軍”的圖景,而“衛卒”和“縣卒”的組織結構,恰恰是一支“屯軍”的儉省版,即“衛尉—衛尉司馬—衛尉候—衛尉士吏”和“縣尉—縣司馬(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士吏(校長)”。

也就是說,早在商鞅變法之初,最早建立的“常設屯軍組織”,就是“宮—縣”體制,即秦王的宮殿防衛有一支“屯兵”稱“衛卒”,各縣的縣城防衛有一支“屯兵”稱“乘城卒”,這也是最基礎的設定。

“宮—縣”的本質就是“都—離”(首府稱“都”,都外為“離”,詳見後文解釋)關係,“縣—亭部”之間,也形成“都—離”關係,所以,一直到《二年律令》的時代,新設關口後的防衛需求首選也並非添置“屯兵”,而是設置“亭部”,“校長”(士吏)管轄的“發弩”和“亭卒”實際上承擔著最基本的治安防衛任務。

在此條件下,“發屯”就變成了常態的任務,由“徭”之中分化出來,分期分批地“發”編戶齊民“入屯”,擔任“衛卒”、“乘城卒”,其任務也就走向了“戍守”,所以,就在“徭戍”之外,有了“屯戍”之名。

在法律性質上,“徭戍”是“罰戍”、“貲戍”、“謫戍”,乃至於“募人”的制度根基,簡單地說,不是“軍人”,所適用的自然也不是“軍法”,而是《徭律》和《戍律》。

反觀“屯戍”,它的制度根基是“發屯”,也就是“軍興”,屬於“軍人”,適用的自然是“軍法”,也就是《興律》、《奔命律》等項。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詳細討論了“戍”的時長問題,儘管漢代的“衛士”迎送明確以一年為期,“屯戍”也是“歲更”,但在“秦制”仍需計算“興日”、“徭日”的體系下,將“屯戍”的時長視為“一歲”,並不明智。

秦朝軍事制度素描:咸陽常備軍總數不到一萬人

而且,在裡耶秦簡中有限的“屯戍”和“乘城卒”樣本中,我們可以看到,其籍貫分散於臨近多個“郡、縣”,卻絕無本郡、本縣的記錄,說明“秦制”中可能施行了“縣卒”交叉服役的管理手法,以防備“縣”一級的反叛,那麼,以“月”行“戍”更能增強“屯卒”的流動性,更有效地防止叛亂。

事實上,公認為“秦虎符”的“杜虎符”、“新郪虎符”和“陽陵虎符”,在銘文上,都比較類似:

兵甲之符,右才(在)君,左在杜。凡興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君符,乃敢行之。燔燧之事,雖母(毋)會符,行毆(也)。

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凡興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王符。燔燧事,雖毋會符,行毆(也)。

甲兵之符,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陽陵。

具體來說,就是虎符右半塊在君王,左半塊在“縣”,凡是發兵五十人以上的都要有虎符合符才可動用,但如果是烽燧有警,可以例外。

重頭戲,就在“杜”、“新郪”和“陽陵”的區劃地位,都是“縣”,而非“郡”,也就是說,秦國稱王前、稱王后、統一後,最基礎的“用兵單位”還是“縣”。

當然,另有一塊“東郡虎符”存世,卻早被人質疑為偽造品,對照上面的三個“真品”,其實也可一定程度上證偽。

“虎符”銘文表明,“縣卒”的發兵權以虎符的形式掌握在“君王”手中,則“郡”一級不可能掌握虎符,控制郡內的“縣卒”調度權限,這一權限實則由“君王”越過“郡”一級主官而獨掌。

上文中的“毋憂案”細節也表明,“郡尉”也有“發屯”的權力,但其對象並非“縣卒”,而是由“縣尉”—“士吏”—“發弩”這一組織鏈條貫穿下來,對編戶齊民的動員行為。

道理很簡單,“縣卒”的性質已經屬於“屯卒”,也就是“發屯”之結果,我們可以粗略理解為“縣屯”,當然不可能再被“發屯”一次。

綜合以上信息可知,“秦制”下的“發屯”,至少有三條基礎邏輯線:

一條是自“邦”向下,直抵本“邦(郡)”轄區內各縣編戶齊民的“發屯”,例子就是“毋憂案”中出現的“郡(邦)尉”發令組建的“都尉屯”;

一條是自“宮”向下,直抵“邦”與“郡”的各縣編戶齊民的“屯衛”,這條線,在秦未設郡時,只包括“內史”轄區,待到設郡後,其動員範圍應該會跨出“內史”,達到以咸陽為中心若干半徑內的“鄰縣”;

一條是自“縣”向外,臨近外縣的“卒”被交叉劃撥為“縣卒”,每個“縣”從若干個鄰縣分別獲取一定的“屯卒”,通俗地解釋,就是一種“插花式”的“發屯”佈局。

這三條線的同時並存,造就了令人眼花繚亂的兵役體系,卻可以很順滑地容納《二年律令》中的“備塞都尉”與蒙恬的“上郡屯軍”。

“備塞都尉”的存在,恰是一種特殊的“都尉屯”,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徼者”,“故徼”就是“故塞”,屬於秦統一前的舊防禦線,而《二年律令》中的《津關令》顯示,西漢初年重新恢復了秦統一前的“內史、十二郡”對關東各諸侯國的對峙態勢,重新恢復了一系列的關卡,隔絕內外。

所以,“備塞都尉”的“發屯”模式屬於“都尉屯”的變種,只是由於其地點固定,人力來源,可能也包括一部分“更戍卒”。

而蒙恬的“上郡屯軍”,按照《史記·李斯列傳》中的說法是:

今扶蘇與將軍蒙恬將師數十萬以屯邊,十有餘年矣,不能進而前,士卒多秏,無尺寸之功。

可知其軍隊的性質屬於“屯”,蒙恬的自辯卻是:

陛下居外,未立太子,使臣將三十萬眾守邊,公子為監,此天下重任也。

前者以“不能進而前”作為罪名,後者則自稱“守邊”,可知雙方對這支“屯軍”的目的認識是有分歧的,不過,“公子為監”卻可以與《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的記載印證:

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於上郡。

兩個“監”字說明蒙恬以“內史”職務領軍,扶蘇以未知的身份(因“上郡侯丞”印出土,有人指出扶蘇已封“上郡侯”)“監軍”,都表明了這支軍隊“臨時發屯”的基本性質,只不過動員級別更高,遠遠超出了“郡”的範圍。

作為地位高於編戶齊民的“精選軍人”,“中卒”一直到漢高祖時代,仍舊是特殊選拔的,如“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擔任“材官”,“輕車”則是由“廄”花費四年時間來教學培養。

不過,相對於“屯”的複雜性,“中卒”的存在和使用就顯得非常簡單,只有三種形態:

其一,在宮廷中與“富戶”、“屬邦道”中選補的“騎士”一道,歸屬“中大夫令”統轄,擔任“衛士”、“官騎”等禁衛兵,只不過輪替的頻次、時長未知;

其二,在縣中,“材官”由“士吏”(校長)統領,分居各“亭部”擔任“發弩”,享受“準官吏”的待遇,“輕車”由“廄”統領,分居各“縣廄”擔任“廄御”,享受“復免”的待遇;

其三,“發屯”後,乘“傳車”趕赴軍前,組成“輕車”的車組,擔當戰場上的作戰“矛頭”。

不過,在西漢建國之後,對於“中卒”的統一管理就情有獨鍾,見《漢書·高帝紀》:

上乃發上郡、北地、隴西車騎,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萬人為皇太子衛,軍霸上。

此令為漢高帝十一年七月淮南王英布反叛時的動員準備,上郡、北地、隴西和巴、蜀、內史都屬於秦國腹心,“車騎”、“材官”加上“中尉卒”才“發”出了三萬人,以至於漢高帝平叛出兵,都沒有用“關中之力”:

上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從軍;徵諸侯兵,上自將以擊布。

也就是說,劉邦用了“刑徒兵”和“諸侯兵”出征,而作為首都安全底線的長安“屯軍”,卻只湊出了三萬精銳。

至漢武帝時代這些反覆置廢的“正卒”(即秦“中卒”)“屯軍”,演變為“北軍”七校尉,

按照《漢書·刑法志》的說法,漢武帝平百粵時才增置了七校尉,本為八個,由於“胡騎校尉”不常置,所以稱“七校”,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中壘校尉掌北軍壘門內,外掌西域。

屯騎校尉掌騎士。

步兵校尉掌上林苑門屯兵。

越騎校尉掌越騎。

長水校尉掌長水宣曲胡騎。

又有胡騎校尉,掌池陽胡騎,不常置。

射聲校尉掌待詔射聲士。

虎賁校尉掌輕車。

其中的騎兵“部隊”有三個,“屯騎校尉”、“越騎校尉”和“長水校尉”,但是我們細看一下執掌:

長水校尉管理胡騎,即駐紮在長水、宣曲兩地的歸降匈奴胡騎。

越騎校尉管理越騎,受到質疑較多,認為越人不善騎,但在楚漢戰爭中,多有“楚騎”和“越將”,應該屬於南人中的善騎者。

也就是說,這兩支部隊都屬於特定兵員的“特殊部隊”,而真正的老部隊,只有“屯騎校尉”,管理“騎士”,加“屯”字,說明為“騎士”入屯。

類似的,還有射聲校尉和虎賁校尉,均為兵種區分,應為“材官”中精選的“精銳射士”和“輕車士”的入屯。

中壘、步兵,則是以駐地為標識,與前述的各校尉,實質上是將自漢初以來的“臨時屯兵”納入“常屯”,保持“校尉部”規模的固定“屯軍”,以防衛京師。

秦朝軍事制度素描:咸陽常備軍總數不到一萬人

至於地位更高的“宦皇帝者”,略同於北朝、隋、唐的“內府衛士”,一部分為勳貴高官(唐官制,五品以上為“通貴”,三品以上為“貴”)子弟,宮廷警衛是任務之一,更重要的是以“親近侍從”的形式為貴族國家準備的“人才庫”。

另外一部分以“貲選”或是“材力入選”的較低身份角色,比如“騎郎”、“從騎”等,則逐步強化其警衛職能,與專門的警衛兵趨同。

參考漢武帝后、武則天后的變化趨勢就是:

“侍從官”、“議政秘書”的角色不斷增強,警衛任務越來越弱,直至交給專門的警衛兵。

同時,“精銳禁軍”的編制越來越大,直至擴充為“常備軍”的“射聲校尉、屯騎校尉、長水校尉等”或“羽林軍、龍武軍”,兵員也走向長居軍營的“職業化”。

具體到“軍制”中,就是由“徭”到“屯”,由“發屯”到“常屯”,最終忘記“發屯”的概念,成為“營”或“鎮”,而文獻中所見的漢代軍制,實際上是“營”、“鎮”體系成熟之後的“制度完全體”,回溯既往自然艱難,謬誤也多。

重構之後,我們可以確認,“秦制”從未設計過龐大的“常備軍”,哪怕是規模最大的京師駐軍“衛卒”,按照《漢書·武帝紀》記載的“建元元年詔”:

衛士轉置迎送二萬人,其省萬人。

這裡到底是原本一來一往總計二萬人,實際上只有一萬人在職;還是有二萬人在職,我們不得而知,但總體規模在一、二萬人左右應為漢代常態,而上文中述及的“嫪毐叛亂”和“秦二世之死”中,所涉及的人數規模要小得多,如“嫪毐之亂”大戰咸陽,才斬首三百,而閻樂“逼殺胡亥”所發吏卒總數不過千人左右,秦國、秦朝的京師、宮殿戍衛兵力恐怕還不到萬人。

唯有理解了秦漢軍事體制處於一個“變化曲線”之中,才能夠擺脫傳統的“漢承秦制”的錯誤認知,漢代制度確實是在秦國、秦朝基礎上發展而來,但並不意味著制度安排的“不變”,真正“不變”的是制度邏輯,而這種制度邏輯到了西漢後期由於政權組織原則由“身份化”走向“儒家化”,也一樣發生了變化。

當然,這些都是後話,還原“秦制”才是我們的初衷,無論兵制簡陋與否,其內在包含的“身份區別”邏輯、“徭役合一”邏輯,乃至於“互相牽制”邏輯,都為我們理解“秦制”的本相提供了寶貴的線索。

(本文系劉三解新書《秦磚》之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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